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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助推地方经济发展的热点问题

日期:2017-09-30 16:59  浏览次数:40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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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大家参加由和田地区地税局举办的“税收优惠政策助推地方经济发展”为主题的在线访谈。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和田地区国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朝锋和和田地区地税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阿帝利•木沙及地区地税局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做客我们在线访谈直播

【和田政府网2017年9月30日在线访谈】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大家参加由和田地区地税局举办的“税收优惠政策助推地方经济发展”为主题的在线访谈。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和田地区国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朝锋和和田地区地税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阿帝利•木沙及地区地税局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做客我们在线访谈直播间,就“税收优惠政策助推地方经济发展”涉及到的纳税人普遍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与广大网友在线交流互动。欢迎各位嘉宾的到来。欢迎广大网友踊跃提问,积极参与。下面请李朝锋副局长和阿帝利•木沙总经济师给大家打个招呼!

【和田政府网2017年9月30日在线访谈】李朝锋:主持人好,各位网友下午好。很高兴与广大网友就“税收优惠政策助推地方经济发展”问题进行在线互动交流。这次我们举办的“税收优惠政策助推地方经济发展”在线访谈,目的是向公众进一步解读宣传“税收优惠政策助推地方经济发展”具体措施和取得的成就。这是我们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一个实际行动。非常高兴能和广大网友以这种方式交流,希望大家对“税收优惠政策助推地方经济发展”有更多的认识和理解。我们愿就相关问题与广大网友广泛推介交流。

【和田政府网2017年9月30日在线访谈】主持人:下面请阿帝利•木沙总经济师和大家打个招呼。

【和田政府网2017年9月30日在线访谈】阿帝利•木沙:大家下午好!今天我们要和大家交流的“税收优惠政策助推地方经济发展”工作,是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对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服务五大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对今后的财税、经济、社会发展也都具有重大意义。此次利用在线访谈的这项活动,将各类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宣传给纳税人。让纳税人了解各项税收政策,是我们税务部门的职责,通过互联网与纳税人互动,也是总局提出“互联网+税务”的表现,通过互联网让我们更好为纳税人服务。

【和田政府网2017年9月30日在线访谈】网民:请问一下,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啊?

【和田政府网2017年9月30日在线访谈】王和茂: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含),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和田政府网2017年9月30日在线访谈】网民: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和田政府网2017年9月30日在线访谈】王和茂: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和田政府网2017年9月30日在线访谈】网民:麻烦咨询一下,房产继承是否缴纳契税?

【和田政府网2017年9月30日在线访谈】王和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和田政府网2017年9月30日在线访谈】网民: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还是向税务机关备案就可以了?

【和田政府网2017年9月30日在线访谈】王和茂:现行政策规定,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工作方式。相关文件:《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56号)和《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身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58号)

【和田政府网2017年9月30日在线访谈】网民:您好,请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哪些内容?

【和田政府网2017年9月30日在线访谈】王和茂: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一定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5年月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和田政府网2017年9月30日在线访谈】网民:请问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和田政府网2017年9月30日在线访谈】杨泽坤: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和田政府网2017年9月30日在线访谈】网民:您好,如果小微企业要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话,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呢?

【和田政府网2017年9月30日在线访谈】杨泽坤: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

【和田政府网2017年9月30日在线访谈】网民:您好,如果小微企业要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话,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呢?

【和田政府网2017年9月30日在线访谈】杨泽坤: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

【和田政府网2017年9月30日在线访谈】网民:请问个人用拆迁补偿购置新房如何缴纳契税?

【和田政府网2017年9月30日在线访谈】杨泽坤: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和田政府网2017年9月30日在线访谈】网民:您好,请问残疾人就业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什么优惠吗?

【和田政府网2017年9月30日在线访谈】杨泽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和田政府网2017年9月30日在线访谈】网民:个人出租住房是否缴纳房产税?

【和田政府网2017年9月30日在线访谈】杨泽坤: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二、关于个人所有的房产用于出租的,应否征收房产税?个人出租的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十三、关于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可否由当地核定面积标准,就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征收房产税?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因此,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十四、关于个人所有的出租房屋,是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还是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一、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个人出租房屋,应按房屋租金收入征税。”二、根据《财政部印发<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2)财综字第106号)规定:“五、个人以标准价向单位购买公有住房,以及通过集资、合作建房等形式取得住房,用于自住的,免征该住房个人出资部分的房产税。单位出资部分,以及个人按标准价购买住房不用于自住的,均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和田政府网2017年9月30日在线访谈】网民:请问国家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和田政府网2017年9月30日在线访谈】杨泽坤:(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和田政府网2017年9月30日在线访谈】网民:请问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和田政府网2017年9月30日在线访谈】杨泽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和田政府网2017年9月30日在线访谈】主持人:非常感谢广大网友的积极参与以及四位嘉宾所做的耐心解答和政策解读,今天的访谈由于时间关系就到这里,非常感谢广大网友的积极参与。本次访谈到此结束,谢谢!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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