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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田地区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修订)》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05-30 11:45  浏览次数:41629

相关政策文件:和田地区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修订)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摸清资产底数,明确权利主体,落实监督单位和管护责任人,防止扶贫项目资产闲置和损失浪费,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持续发挥效益,地区印发了《和田地区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修订)》,现就文件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收益范围、管理主体、分配使用、财务处理、适用范围、负责清单、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0年12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脱贫攻坚形成了庞大的扶贫资产,对这些资产要摸清底数、加强监管,确保持续发挥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函〔2021〕149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和加强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确保经营性扶贫资产稳定运营、保值增值、持久发挥效益,结合近年来各县市的实际情况,地区对《和田地区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和行办发〔2021〕66号)进行修改完善,为各县市经营性扶贫资产的正常运营提供政策依据,明确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主体,合理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或国有资产管理体系,预防闲置和损失浪费,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供更好保障。

二、主要内容

《和田地区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修订)》共分为扶贫资产收益定义、扶贫资产管理主体、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资产收益资金财务处理、规范扶贫资产收益资金适用范围、资产收益使用负面清单、强化扶贫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追究、附则等九个部分。

三、对扶贫资产收益具体范围进行明确

扶贫资产收益是指由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用于脱贫攻坚的资金、其它涉农整合资金、援疆资金、区内协作、社会帮扶等各类资金投入建设的设施农业、种植、养殖、加工、光伏、商铺、水电站、乡村旅游等扶贫产业项目形成的经营性扶贫资产所获得的收益。

四、明确扶贫资产的管理主体

(一)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

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单独到村的经营类资产

1.资产收益权和所有权属于村集体;

2.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村集体选择经营合作主体,各县市行业部门指导乡、村两级做好经营管理。

(三)跨乡(镇)、村联建的经营类资产

1.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充分考虑跨乡(镇)、村扶贫资产不均衡问题,可将跨乡(镇)、村联建项目形成的经营类资产管护权和监督权主体确定为行业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国办函〔2021〕51号)中指出“各地可根据实际,探索实行集中管理”;

2.资产收益权属于村集体。

(四)规范经营性资产合同约定

需实行承包、租赁、托管、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经营的资产,由权属方(受委托管理方)同承包经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合同中应注明扶贫资产权属、范围、数量、收益金额、支付时间、经营方式、期限、管护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五、规范扶贫资产收益如何分配使用

(一)确定扶贫资产收益率

1.收益包括直接经营收益、承包费、分红、租金收入、托管收入、就业收入等;

2.合理确定扶贫资产收益标准:由各县市根据经营类资产属性差异,充分考虑到资产直接分红收益、租赁收益、解决就业创收、资产原值、计提折旧、资产净值、评估价值、资产状态、经营主体实力、经营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收益标准。

(二)统筹分配扶贫资产收益

跨乡(镇)、村联建的扶贫资产收益分配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结合乡(镇)、村级资产收益不平衡问题(各村集体经营收入和“三类户”户数等情况),一次统筹合理分配到村。其中跨乡(镇)联建的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可分配到本县市各乡(镇)的薄弱村;跨村联建的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到本乡(镇)的薄弱村。

(三)制定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

1.单独到村的扶贫资产收益,重点和优先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由村集体统筹使用,经村“两委”、驻村工作队、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收益分配要求提出收益分配使用方案,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评议表决,报乡(镇)审批;

2.跨乡(镇)、村联建的经营类资产收益,重点和优先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各村集体经营收入和“三类户”户数等情况合理分配,具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收益分配要求提出初步方案。县市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共同审议并形成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在乡(镇)和有关村进行公示。

(四)资产经营收益账户管理

1.单独到村的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资金在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开设的银行账户进行管理,由经营主体将资产收益转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村合作经济组织收款收据”;

2.跨乡(镇)、村联建的经营类扶贫资产收益资金,依据本县市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收益分配方案,各受益村出具“村合作经济组织收款收据”,由资产管理公司负责统一收集后一并交给经营方,由经营方将收益资金直接转入各受益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开设的银行账户。

六、规范资产收益资金财务处理流程

(一)单独到村集体的扶贫资产收益。资产收益一律进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开设的银行账户。接受资产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扶贫资产收益资金”科目,贷记“经营收入——扶贫资产收益”科目;发生维修、管护费等支出时,借记“经营支出——扶贫资产维修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扶贫资产收益资金”科目。

(二)跨乡(镇)、村联建的扶贫资产收益。资产收益必须进入收益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开设的银行账户。资产收益分配时接受收益的村,根据资产收益范围参照单独到村集体的资产收益财务核算方法进行账务处理。

七、规范扶贫资产收益资金适用范围

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除用于帮扶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外,可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公益性岗位开发及公益事业等。优先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或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收益分配要求执行。

八、明确资产收益使用的负面清单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1〕11号),以及涉农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方面明确的“十条红线”和负面清单。

九、加强扶贫资产的监督管理

做好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档案,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开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和处置等情况。



咨询电话:0903-2562792(和田地区乡村振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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