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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5-08-17 16:52  浏览次数:484

地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发改委: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5〕2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根据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地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集中公示信用信息。“信用中国(和田)”网站集中公示和田地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要求,组织开展自查,可以按照统一标准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原则上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信用信息应立即停止公示。

二、执行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对失信信息分类标准的统一规定,依法依规认定“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失信信息。对认定为轻微失信的经营主体予以加强教育、指导,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或者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法律、行政法规对失信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明确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和异议申诉渠道。失信主体在最短公示期满后方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新疆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等渠道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中国(和田)”网站设置信用修复指引,为信用主体信用修复提供便利。信用主体对信用信息公示内容、公示期限、信用修复结果等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直接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起异议申诉。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申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异议申诉,并将申诉处理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地县两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置信用修复线下服务窗口,指导信用主体填报信用申请和异议申诉相关材料,提升信用主体办事满意度。

四、压实信用修复办理责任。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办理,其他领域信用修复申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办理。根据“谁认定、谁修复”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内部工作制度,落实简化信用修复材料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对信用修复材料的统一规定,不得擅自额外增加信用修复材料;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人优化内部流程,压缩办理时限;一次性告知申请信用修复所需材料,可以通过本部门信息系统直接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信用主体提供。拓展“两书同达”实施领域,各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时,应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

五、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各行业部门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修复结果互通。信用修复后,“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中国(和田)”及各行业部门信息公示平台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各单位、信用服务机构等要根据信用主体信用修复情况,及时更新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解除对信用主体实施的惩戒措施。

六、协同推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高效信用修复。建立健全企业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信用修复联动机制。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企业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暂时屏蔽相关失信信息、添加声明、更新信用评价结果等多种方式积极帮助企业暂时恢复信用,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暂时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推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顺利执行。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应当将相关信息及时告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重新评定企业信用状况,及时更新信用信息,并向“信用中国”网站共享更新后的信用信息

七、加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对地区内征信机构信用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摸排,对征信机构产品和服务涉及已修复、不再公示的失信信息的,及时指导其做好有关信用信息更新,与“信用中国”网站建立信用修复结果共享机制,确保相关公示信息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对于因更新不及时被“信用中国”网站通报的征信机构要及时做好整改。人民银行和田地区分行要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督促征信机构强化征信业务全流程数据质量管控,提升数据准确性、及时性,严厉打击有偿删除、公示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和田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和田地区数字化发展局



中国人民银行和田地区分行

202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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