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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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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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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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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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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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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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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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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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蚕种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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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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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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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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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等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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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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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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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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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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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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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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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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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定点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工作规范》、《绿色食品现场检查工作规范》、《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绿色食品产品质量年度抽检工作管理办法》、《绿色食品质量安全预警管理规范(试行)》、《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以及绿色食品相关的农业行业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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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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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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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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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质量管理规范》以及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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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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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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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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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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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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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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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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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质量监督抽查抽样规范》、《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农用微生物产品标识要求》以及肥料产品质量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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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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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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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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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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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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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田地膜使用和废旧农田地膜回收、再利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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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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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等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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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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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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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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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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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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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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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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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办法》等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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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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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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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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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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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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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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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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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标准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标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标准(2020年修订)》、《兽医诊断制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疫苗生产企业生物安全三级防护标准》、《新建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GMP检查验收细则》、《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兽药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管理办法》以及年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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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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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市兽药产品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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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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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等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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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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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口兽药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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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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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兽药进口管理办法》、《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等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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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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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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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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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通则》等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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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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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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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和《牛冷冻精液》、《种猪常温精液》等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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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畜禽及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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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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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 查规定》、《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办法》、《屠宰厂企业畜禽及其产品抽样操作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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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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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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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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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宠物饲料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饲料卫生标准》、《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饲料标签规定》以及关于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的有关规定、饲料标签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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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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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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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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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动物诊疗病历管理规范》、《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办法》等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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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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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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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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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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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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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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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以及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和技术状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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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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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等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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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生动物疫病防治、水生动物苗种检疫相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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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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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办法》等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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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饵料、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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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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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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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业机械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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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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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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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维修市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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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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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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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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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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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等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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