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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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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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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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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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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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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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实施及市场行为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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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及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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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级、县(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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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级部门确定的频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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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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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实施及市场行为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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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及开展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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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级、县(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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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级部门确定的频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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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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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及市场行为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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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及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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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级、县(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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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级部门确定的频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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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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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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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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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级、县(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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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级部门确定的频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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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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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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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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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级、县(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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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级部门确定的频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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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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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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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机构和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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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级、县(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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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级部门确定的频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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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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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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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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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级、县(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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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级部门确定的频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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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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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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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执业的注册建筑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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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级、县(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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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级部门确定的频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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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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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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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执业的注册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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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级、县(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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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级部门确定的频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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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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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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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执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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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级、县(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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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级部门确定的频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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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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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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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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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级、县(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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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级部门确定的频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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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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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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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执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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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级、县(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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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级部门确定的频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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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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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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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执业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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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级、县(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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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级部门确定的频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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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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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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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有关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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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级、县(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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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级部门确定的频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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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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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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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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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级、县(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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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级部门确定的频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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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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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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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活动的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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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级、县(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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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级部门确定的频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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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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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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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检测机构、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及其他与房屋建筑工程有关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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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级、县(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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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级部门确定的频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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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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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发承包计价和工程造价咨询行为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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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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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级、县(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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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级部门确定的频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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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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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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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有关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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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级、县(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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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级部门确定的频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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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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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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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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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级、县(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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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级部门确定的频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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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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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企业资质实施及市场行为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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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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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级、县(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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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级部门确定的频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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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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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供水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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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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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级、县(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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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级部门确定的频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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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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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单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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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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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级、县(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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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级部门确定的频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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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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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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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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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级、县(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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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级部门确定的频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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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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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获得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企业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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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市政特许经营权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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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级、县(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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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级部门确定的频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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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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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镇燃气经营者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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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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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级、县(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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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级部门确定的频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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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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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供热企业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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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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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级、县(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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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级部门确定的频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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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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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新型墙体材料市场、施工现场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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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和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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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级、县(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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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级部门确定的频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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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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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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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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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级、县(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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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级部门确定的频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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