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一篇:2019年和田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下一篇:关于下达2020年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限额(脱贫攻坚专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