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行政公署
| 序号 | 当事人 | 具体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金额 |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 | 处罚机关 |
| 1 | 皮山县友好医院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并超出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
36500.00元 | 2024.12.27 | 和田地区卫健委 |
| 2 | 和田市华豫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 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拖鞋)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 | 2000.00元 | 2025.1.21 | 和田地区卫健委 |
| 3 | 和田地区人民医院 | 违规配置使用乙类大型医用设备 | 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 946800.00元 | 2025.6.16 | 和田地区卫健委 |
| 4 | 皮山县皮亚勒玛乡卫生院 | 未按规定使用有效期内的消毒药剂及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等 |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载量基准》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违法程度一般,情节后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首次发现的;裁量幅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载量基准》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违法程度一般,情节后果:未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一般情形);裁量幅度:罚款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 | 16500.00元 | 2025.4.25 | 和田地区卫健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