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行政公署
| 序号 | 当事人 | 具体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 | 做出处罚机关名称 |
| 1 | 和田地区人民医院 | 扩建射线装置使用项目(或设施),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行为。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 29.9335 |
2025年2月26日 |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 |
| 2 | 和田一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 27 |
2025年9月9日 |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