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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时间:2025-08-01   浏览次数:120次   【字体:

委托机关: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签名):吾卜力·麦麦提

受委托机构:和田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卫东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和田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规定,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将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法职责委托给和田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十一条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委托范围

和田地区辖区范围内。

三、委托事项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卫生、动植物检疫以及渔政执法等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3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农法发〔2020〕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41号)精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清单297项。

四、委托期限

从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止。本委托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委托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行为,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及业务培训,并为符合条件的人员依法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2.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委托单位认为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农业行政处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本《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委托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农业行政执法行为,并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配合委托单位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巡查等工作,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反馈农业行政处罚工作开展情况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行为;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农业行政处罚文书,经委托单位核准并加盖印章后代为送达行政相对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行为。

4.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单位执一份,受委托单位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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