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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和田地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机关: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发文字号:和行办规〔2025〕5号

  • 发布日期:2025-06-18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和田地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行署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5年6月3日



和田地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杠杆作用,撬动各金融机构积极投放贷款支持和田产业发展,确保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依法依规、高效规范,结合和田实际,依据有关信贷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原则

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精准扶持、独立审贷、风险共担、滚动发展”原则,完善金融帮扶机制,有效解决龙头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问题,培育和支持一批能带动农户长期稳定增收、稳定就业的优势产业,为助推和田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贡献力量。

二、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条件和范围

本办法所指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是指用于发展现代农业主导产业、劳动密集型工业产业等用途的资金。

(一)资金支持条件

1.符合国家、自治区、和田地区产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符合和田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规划;

3.和田地区所有金融机构均可参与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贷款业务。

(二)资金支持范围

1.农业主导产业(羊、牛、驴、鸡、鸭、鹅、鸽、兔、食用菌产业),饲草料种植、加工,农产品精深加工等产业;

2.纺织服装和劳动密集型产业(鞋革制造、发制品、袜业制造、数字标注、电子组装)等;

3.生物科技等精深加工业。

(三)贷款期限。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与产业发展相关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各金融机构贷款期限按照国家规范金融机构贷款行为相关规定执行。

(四)风险防范措施。一是企业申请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须落实贷款规模的50%以上抵押、质押担保措施,金融机构可采取企业订单质押、不动产抵押(含异地资产)、应收账款质押、保证担保、纯信用贷款等担保方式提供金融支持。二是承贷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企业资金流的监管,将企业签订的合同纳入审核范围,确保资金回笼渠道,进一步规范企业财务管理,落实三方共管责任,并签订平台公司、银行、企业三方账户共管协议。

(五)申请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治理结构完善,组织机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

2.信用状况良好。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天眼查、企查查等系统查询,近三年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被执行案件、涉税案件),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3.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人员对申请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目标企业开展投资可行性分析、财务尽调、法务尽调,对资金投向项目收益进行分析,提出尽职调查报告,并明确发表意见;

4.符合贷款银行准入的其他条件。

(六)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方式

1.建立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库,向全地区公开征集需纳入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库的产业项目。企业根据需求提出贷款申请,经所在县市财经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地区农业农村局、工信局、商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对各县市贷款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地区分管领导审核通过的贷款项目纳入项目库;入库项目报地委财经委员会研究通过后推送至各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根据企业经营实际需要办理贷款。

2.金融机构按照不低于自治区当年下达和田地区的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总额10倍的规模给予信贷支持。对纳入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库的贷款项目,由金融机构根据相关政策和程序进行独立调查评审,自主选择符合乡村产业振兴政策要求的项目,建立绿色办贷通道,优先评审、优先配置信贷规模,在保本微利的情况下执行优惠利率,切实加大信贷投入力度。

(七)优惠信贷政策。各金融机构积极争取优惠政策,支持纳入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库的企业融资需求,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三、各单位职责

为切实做好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合理使用、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明确各单位职责如下:

(一)地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择优选择企业和项目,受理、审核并提出享受相关支持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建议名单,经分管领导审定后纳入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库;受理涉农企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申报、初审和管理等工作。

(二)地区工信局。负责建立工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择优选择企业和项目,受理、审核并提出享受相关支持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建议名单,经分管领导审定后纳入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库;受理工业企业引导资金的申报、初审和管理等工作。

(三)地区财政局。做好资金拨付,保障资金安全;落实地委财经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融资担保机构。负责开设专户对地区财政局拨付的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将地区财政局拨付的资金及时足额缴存(补充)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选派专业人员与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参与项目筛选及贷款管理、贷款企业的资产处置、代偿资金的追偿等工作。

(五)金融机构。负责入库贷款企业的客户准入、评级授信、贷款认定、贷款受理、贷款初审及申报工作;做好贷款审批后的发放、监管工作。选派专业人员与其他成员单位共同参与项目筛选及引导资金贷款管理、贷款企业的资产处置、代偿资金的追偿;配合做好项目库管理等工作。

四、风险预警机制

根据贷款对应风险预警信号,判断贷款的风险程度和风险性质,综合评价贷款资产质量状况,监测贷款风险程度。金融机构依托本行风险预警系统,发现预警情况协同融资担保机构对企业进行现场调查,将调查情况报送地区农业农村局、工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研判,根据研判结果制定具体风险化解方案。

五、补偿机制

通过建立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补偿机制,由金融机构向纳入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库的企业提供信贷产品,共同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风险共担机制,支持和田地区农业主导产业和劳动密集型工业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对已纳入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贷款的企业,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规范行为相关规定办理贷款展期、延期还本付息等业务时,对于仍符合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条件和范围的企业,不再重复申报。展期或延期时不符合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条件和范围的,金融机构及时报送其他成员单位进行研判。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原贷款业务继续有效,按贷款相关协议约定执行贷款风险管理措施。

(一)规范使用程序。如发生企业未能按原定贷款协议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已有迹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贷款协议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情况时,金融机构须在贷款到期前(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机构根据贷款合同提前宣布到期日前)60日报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并研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方案和措施。通过风险防范措施、催收、处置相关抵质押资产及追缴担保人代偿、穷尽司法拍变卖及其它执行措施等方式,仍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时,启动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程序,使用程序启动后,金融机构要书面报告地区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地区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地委财经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启动代偿手续,融资担保机构将相应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付给金融机构,并依法依规办理资金转账。融资担保机构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执行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不再与金融机构、企业签订三方担保责任协议,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职责按本办法执行。

(二)风险分担责任。若贷款企业无法偿还到期贷款本息代偿范围等于贷款总额的,按照未收回贷款余额的70%进行代偿。代偿范围等于部分贷款额的,按照约定代偿范围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乘以未收回贷款余额后的70%进行代偿。代偿金额以专户中缴存的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额度为限,融资担保机构不另行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最终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以法院最终执行结果为准。因金融机构未及时催收、处置抵质押财产、追偿保证人及不接受以物抵债等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收回的资金,最终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应相应扣减金融机构未及时行权导致无法追回或难以追回、或放弃以物抵债的部分等。

(三)实施“暂停信贷业务”。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在金融机构辖内的所有存量贷款(不含政策性财务挂账),关注类贷款达到10%或不良贷款达到5%的,或地区财政局未向融资担保机构安排拨付资金等原因使得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未按时足额补充缺口的,银行暂停业务办理。待关注类贷款或不良贷款降至一定比例以内,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缺口补充到位,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时,方可恢复业务办理和后续贷款发放。

(四)风险分散控制。贷款总额度采取动态调整机制,按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实际额度予以调整。突出风险分散原则和补助成效。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贷款额度以金融机构审批、地委财经委员会会议研究确定为准。贷款总额度因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实际额度调整后,金融机构及时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贷款总额。对于超出审批确定额度、不属于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范围内的贷款金额,根据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相关贷款协议约定执行贷款风险管理措施。

(五)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地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由地区农业农村局、工信局及融资担保机构设立专用账户共同管理。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由地区财政局拨付,地区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及财政资金管理要求依法依规调度专户内发展引导资金,融资担保机构根据地区财政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执行。融资担保机构承担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期间产生的费用,报地区财政审核同意,可从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

六、监督检查

地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与管理接受地区审计、财政、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每年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10日。同时,《和田地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和行发规〔2022〕2号)废止。

本办法由地区农业农村局、工信局负责解释。


附件:三方账户共管协议(模板)


三方账户共管协议(模板)



甲方:融资担保机构

乙方:金融机构(贷款银行)

丙方:贷款企业及其关联公司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公司等

XXX有限公司

XXX有限公司

为加强资产及信贷资金管理,保障甲方的租赁权益及信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信贷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账户使用管理

第一条 丙方同意其公司以及下属控股关联公司仅在乙方开设账户,并将在乙方开设的账户作为企业唯一的资金结算、回笼账户。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服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租赁收入、应收账款等收入。

第二条 账户的共管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在丙方与乙方的债权债务续存期内均有效。

第三条 丙方以及下属控股关联公司前期在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在其贷款结清后应做注销处理。

第四条 丙方以及下属控股关联公司不得随意注销或变更在乙方开设的账户,如确需在乙方以外的金融机构开设账户,需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 丙方以及下属控股关联公司同意接受甲方和乙方的账户监督、审查,包括但不限于调取凭证、查询交易流水及明细。甲方、乙方知悉丙方的账户交易明细及账户资料应予以保密。

二、财务及资金管理

第六条 乙方对共管账户发生的涉及到丙方关联方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的要求进行监管,以确保关联方交易资金往来均纳入监管范围。

第七条 甲方、乙方有权对企业财务进行核查,必要时可指定专人对丙方进行财务审计,丙方有义务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人员、设备、场所等支持。甲方、乙方不得参与和干涉丙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丙方以及下属控股关联公司应于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统一向甲方和乙方书面告知所有账户信息。丙方无条件同意甲方和乙方进行财务监督,包括但不限于丙方账务及财务软件、记账原始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并遵守本合同全部条款。

第九条 丙方因产业发展,新成立、分立、控股或合并、注销现有公司前,应提前30日向甲方和乙方提交书面说明,经甲方、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新成立、分立、控股公司应遵循本协议所有条款,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库存管理

第十条 丙方同意按照甲方和乙方的工作需要,开展产业链全部库存或单项环节的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第十一条 丙方同意甲方和乙方对丙方经营活动的监管,将签订的订单合同及销售情况每半月提交至甲方和乙方。

四、各方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二条 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共管账户,除共管账户外,不得通过指令支付、另(新)设账户、债务抵销、债权转让、以物抵物或其他任何方式接收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收入款项。

第十三条 丙方承诺通过共管账户提前筹措到位当月(季)利息,向乙方支付利息,因共管账户余额不足时,丙方接到乙方通知后,丙方各关联公司之间均有义务对共管账户内余额予以补足,并保证不少于丙方应付利息金额。

第十四条 因丙方涉诉或其他原因,发生共管账户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或对共管账户内的资金进行扣划、提取、划转等情形时,乙方有义务依法依规予以办理,但应及时通知甲方及丙方。

五、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丙方违反本协议账户管理、资金管理、库存管理等相关条款时,甲方和乙方有权停止除工资以外的资金支付和产品销售,且不承担任何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直至丙方整改到位后,方可继续进行相关账户、资金、库存等的审核确认工作。

六、其他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甲、乙、丙三方盖章后生效,甲方持壹份,乙方持壹份,丙方持壹份。

第十七条 甲方、乙方、丙方确认以下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号码作为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接收往来文件、通知、法律文书等材料的联络人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如发生变更,应提前书面通知其他方,否则任何一方按以下联系方式向其他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通知、往来文件等材料的,自送达时即视为送达成功。

甲    方:融资担保机构

联系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乙    方:金融机构(贷款银行)

联系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丙   方:XXX有限公司(贷款企业)

联系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第十八条 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甲、乙双方共同向丙方发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若发生纠纷,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融资担保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

金融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

XXX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XXX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XXX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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