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和田地区分行黄金制品进出口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黄金制品进出口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令〔2020〕第3号修正)。
四、受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和田地区分行货币金银科。
五、审核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和田地区分行货币金银科。
六、决定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七、数量限制
根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需求,可以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的数量进行限制性审批。
八、申请条件
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除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制品)的,应当具备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住所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近2年内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生产、加工或者使用相关黄金制品的企业,有必要的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有连续3年且年均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
(二)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外贸经营企业,有连续3年且年均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
(三)因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需要使用黄金制品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等。
九、禁止性要求
(一)黄金制品进出口资格申请不符合《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
(二)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不符合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需要或海关监管要求的不予许可。
十、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 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要求 |
备注 |
1 |
申请说明 |
原件 |
1 |
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办公场所)、企业概况、进出口黄金制品的用途和计划数量等 |
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示范文本见附录2 |
2 |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表》 |
原件 |
1 |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要求填写 |
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
3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定登记证书 |
复印件 |
1 |
|
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
4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 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 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的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应载明授权内容、授权期限及代理人姓名等。 |
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
5 |
黄金制品进出口合同(或交易记录) |
复印件 |
1 |
包括进出口黄金制品的货值、进出口时间、数量等 |
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
6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材料 |
原件 |
1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
加盖备案登记章 |
7 |
近2年无违法行为的说明材料 |
原件 |
1 |
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
8 |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和年度达标检测报告 |
原件 |
1 |
省级或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文件 |
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
9 |
近3年纳税记录 |
复印件 |
1 |
各种税收总额。代缴税款的银行开出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税务机关开具的纳税发票。 |
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需加盖申请人的单位公章 |
10 |
其他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从事外贸经营的企业提交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有关证明材料;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提交承担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证明材料 |
需加盖申请人的单位公章 |
11 |
增值税发票 |
原件 |
1 |
出口黄金制品的企业提交在国内取得黄金原料的增值税发票等有关证明材料 |
税务机关开具的纳税发票,需加盖申请人的单位公章 |
12 |
转内销的说明材料、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加工贸易合同 |
原件 |
1 |
因加工贸易转内销的 ,应按照《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报送 |
需加盖申请人的单位公章 |
十一、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申请人可将上述纸质申请材料通过现场或者邮寄的方式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和田地区分行货币金银科。
(二)接收地址及联系电话
和田市东巴格路33号中国人民银行和田地区分行货币金银科0903-2022842。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详见附录1
十三、办理方式
初次办理行政审批的办理方式为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初审、审查与决定、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
十四、办结时限
中国人民银行和田地区分行自受理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在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六、审批结果
经审批,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准予黄金制品进出口的,出具《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不符合黄金制品进出口法定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七、结果送达
对于受理、不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中国人民银行和田地区分行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2.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3.就行政许可审查进行陈述、申辩、听证。
(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及中国人民银行和田地区分行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被许可人提供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有权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十九、咨询途径
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和田地区分行进行窗口咨询或电话咨询,地址及联系方式见“十一、申请接收”。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
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监督投诉电话:0991-4186306。
二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和田地区分行办公地址见“十一、申请接收”。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二、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具体查询方式可与中国人民银行和田地区分行联系。
准予许可决定于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官方网站政务公开专栏“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附录:1.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