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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贴申报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5-03-27   浏览次数:118次   【字体:

一、设定依据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0〕6号):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数量情况同等享受运营补贴。

二、申报范围和时间

(一)申报范围。取得《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与政府合作举办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取得《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由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办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由专业化服务组织与政府合作举办的“公建民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二)申报时间。每年度6月至10月期间,机构根据县市民政部门通知统一报送地区民政部门申请。

三、申报内容

(一)依法取得相应服务资质情况。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019年之前设立的养老机构具有《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2019年以来设立的养老机构具有《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具有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具有房产证明或租赁使用协议;内设餐饮服务机构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内设医疗机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用的特种设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提供其他须经许可的服务,具有相应资质;根据《全区民政领域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养老服务机构经营性自建房要符合消防、建筑和设施设备等强制性标准和要求。

(二)疫情防控情况。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及动态管理情况。

(三)服务质量情况。《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各项要求落实情况。

(四)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如:过失造成服务对象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群访事件和投诉等。

(五)机构基本情况。床位数、开办时间、入住率、入住老人及亲属满意率、账目情况等。

四、工作程序

(一)机构申报。民办养老机构根据申报内容认真进行申报,如实填写《民办养老机构工作报告书》(附件1),经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和需提交的其他资料,于15个工作日内报送所在地县(市)民政局。

(二)县(市)民政局核查。各县(市)民政局依据《全区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进行实地检查掌握的情况,对民办养老机构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核查,提出核查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地区民政局。

机构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1.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月统计表(附件1)

2.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资金申请书(附件2)

3.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附件3)

4.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申请表(附件4)

5.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资金使用承诺书(附件5)

6.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年度资助资金汇总表(附件6)

以上材料附件1.2.3.4.6提交纸质一式三份、电子1份;附件5提交纸质一式四份、电子1份

(三)地区民政局审查。地区民政局对县(市)民政局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地区民政部门直属的养老机构,由地区民政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地区民政局负责汇总整理、统计、撰写相关材料,按时间要求于5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自治区民政厅养老服务处(纸质版邮寄、电子版发电子邮箱或OA )。

(四)自治区民政厅审核。自治区民政厅根据各地申报情况,适时进行电话抽查,汇总相关情况,依据申报结果申请自治区财政运营补贴和一次性开办补助。

五、结果评定

申报结果评定分为“申报合格”和“申报不合格”。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定为申报合格。

1.服务资质证书齐全,各项服务资质按相关规定参加年度检查且结论为合格;

2.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动态调整疫情防控管理措施;

3.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检查28项指标全部符合要求;

4.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服务规范,财务账目清晰;

5.申报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人员走失、经司法程序认定机构应当承担责任的人身伤害等严重责任事故或3次以上重大服务纠纷,未发生非法集资新发案例;

6.能按照民政部门要求开展工作,主动接受民政部门管理。

(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定为申报不合格。

1.服务资质证书不齐全;

2.服务资质年度检查结论有一项或多项不合格;

3.未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各项要求;

4.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检查28项指标中有一项或多项不符合要求;

5.申报年度内出现服务对象非正常死亡、消防安全事故、食物中毒等情形,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

6.因经营管理不当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群体上访事件,或申报年度内有3次以上重大服务纠纷;

7.申报年度内发生非法集资新发案例且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

8.未经批准和备案,擅自变更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

9.未经批准和备案,擅自合并,或改为他用;

10.不办理申报手续;

11.账目管理混乱,提交的材料或数据弄虚作假。

民政部门对认定“申报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取消年度补贴资格。不具备消防、医疗卫生、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置;不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或存在风险隐患的,应立即督促整改。

六、补贴资助条件

对认定为“申报合格”的民办养老机构,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新民发〔2013〕83号)相关规定给予资助。

(一)符合条件

1.开业满6个月以上且继续经营;

2.入住老人及亲属满意率达到80%以上;

3.入住率达到50%以上。

(二)资助项目和标准

1.运营补贴

根据养老机构在院住满一个月(含)以上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由自治区财政和当地财政部门各承担50%。

2.一次性开办补助

2012年10月12日后审批设立,运营6个月以上,入住率达到50%的养老机构,核定床位100张以下的,由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核定床位100张(含)以上的,由自治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自建养老机构按照50%,30%,20%的比例,分3年拨付;租赁房屋且租期在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按照每年20%的比例,分5年拨付。

凡另址设立的养老机构,按新办养老机构程序申办。已领取一次性开办补助的民办养老机构,原场所更名或转租他人兴办的,该场所不再享受新建(或租赁经营)一次性开办补助;已领取一次性开办补助的民办养老机构,如原址扩建或择址另建民办养老机构,申请一次性开办补助时,原床位数不再补贴。

七、工作要求

(一)数据精准。各县(市)民政部门要指导民办养老机构如实反映相关数据,确保报送的各项数据和情况真实准确。

(二)按时报送。各县(市)民政部门按照上级要求的时间进度,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确保民办养老机构补贴资金及时纳入年度各级财政预算。

附件:1.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月统计表

2.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资金申请书

3.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

4.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申请表

5.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资金使用承诺书

6.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年度资助资金汇总表


办理部门:和田地区民政局、各县(市)民政局

办理时限:五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夏季10:00至14:00,16:00至20:00;冬季10:00至14:00,15:30至19:30(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和田地区民政局     和田市塔乃依北路96号

和田市民政局       和田市东巴格路2号

和田县民政局       和田县百和镇科技路11号

洛浦县民政局       洛浦县和田路367号

策勒县民政局       策勒县多斯鲁克路286号

墨玉县民政局       墨玉县同心路81号

皮山县民政局       皮山县新城区民生路2号

于田县民政局       于田县团结路240号

民丰县民政局       民丰县文化东路12号

收费标准:免费

咨询电话:和田地区民政局0903-2023668

和田市民政局0903-2063602

和田县民政局0903-2068219

洛浦县民政局0903-6622269

策勒县民政局0903-6713010

墨玉县民政局0903-6512309

皮山县民政局0903-6424425

于田县民政局0903-6811506

民丰县民政局0903-6752720



附件1.

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月统计表

年月份

机构床位数


当月在院人数


满1个月人数


序号

服务对象姓名

身份证号

家庭联系人

家庭联系电话

入住时间

房间号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机构(盖章):

注:1.本表一式三份,县、地民政部门,自治区民政厅各留存一份。

2.机构每月统计,每季度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县民政局每季度报上级民政部门。



附件2.

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资金申请书



民政局:

年度,本机构恪守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法规及行业管理制度,诚信经营,服务为本。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现申请

(运营补贴、一次性开办补助):

一、运营补贴:

年度,我机构符合资助条件的服务总量为人*月,按补贴标准,申请补贴资金万元。

二、一次性开办补助:

我机构于年月日,经批准设立,核定床位数张,申领第年补助(%)资金万元。

我单位保证所有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真实有效,能完整反映本机构建设、服务状况,确保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接受核查,并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附:申请提交材料目录。



申请机构(盖章):

申请时间:



附件3.

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年月日

基  本  情  况

机构名称


设立时间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地址


邮政编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福利机构证号


登记(民非)字号


机构代码证号


卫生许可证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核定床位数


使用床位数


员  工  概  况

员工总数


持证人数


管理人员


持证人数


医技人数


持证人数


护士人数


持证人数


护理员数


持证人数


工勤人数


健康证数






申  请  人  数

1月入住数


2月入住数


3月入住数



4月入住数


5月入住数


6月入住数


7月入住数


8月入住数


9月入住数


10月入住数


11月入住数


12月入住数


合计人数



合计金额

大写:


本机构承诺以上所附资料及数据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关法规之处罚。



承诺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  核  意  见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地州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自治区民政厅审批意见



承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承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承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年月日

申办人(单位)基本情况

姓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址(地址)


邮政编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营业执照


注册资本


申办人身份证号码


申办人职称


机 构 基 本 情 况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投资总额


投资类型


占地面积


使用面积


设计床位数


核定床位数


福利机构字号


登记(民非)字号


机构代码证号


卫生许可证号


收费许可证号


银行账号


员 工 概 况

管理人员


持证人数


医护人员


持证人数


护理员数


持证人数


工勤人数


员工总数






申请内容(床位核算)

房间总数


床位总数


单人间


双人间数


三人间


多人间数


平均床位建筑面积


平均床位使用面积


补贴标准


补贴年次


补贴比例


补贴金额




本机构承诺以上所附资料及数据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关法规之处罚。


承诺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  核  意  见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地州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自治区民政厅审批意见





承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承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承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资金使用承诺书


(机构名称)系民办养老机构,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规定,可获得万元的资金资助。为确保资助资金得到有效、合理地使用,我们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执行民政部门的规章制度;

二、万元(大写)的资助资金,指定用于房屋的新建、改护建及维修;设施设备的购置;其他有益于改善入住老人生活质量的项目。

三、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单独建账,做到专款专用,决不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接受民政部门的审计和检查;

五、民办养老机构投入运行后,五年内不得改变养老福利服务性质,确需改变设施服务性质,作非养老福利服务用途的,按资助年度退回资助资金;擅自改变福利设施服务性质的,应当在改变性质的30日内,退回全部资助资金。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改变养老福利设施服务性质的,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设立民政部门批准,另行处理。

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承诺书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并一式四份;自治区民政厅、地区民政局、县(市)民政局和养老机构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申办人或单位:     (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6.

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年度资助资金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床位数

使用床位数

入住率(%)

运营补贴

一次性开办补助

总计

备注

累计月人次数

金额(元)

床位数

补助年次

补助比例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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