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解决当前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持续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市场环境优化改善,全面提升排放检验检测供给水平和服务成效,按照国家、自治区的工作要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持续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工作背景
机动车尾气排放是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根据专业机构的相关源解析报告,机动车排放对PM2.5浓度的贡献率约占30%-35%,对氮氧化物的贡献率达40%,移动源污染治理迫在眉睫。因此,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作为控制道路移动源的“最后一道闸门”,其公正性和准确性对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至关重要,但却有部分检测机构为了私利,做出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违法违规行为。其弄虚作假行为不仅影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也严重侵害群众环境权益。为了打击此类违法行为,2024年9月,生态环境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六部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专项整治工作。
二、整治工作意义
近年来,在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地区的大气环境治理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特别是移动源对大气污染的贡献日益凸显,有效管控机动车尾气排放,对于氮氧化物减排,乃至全地区空气质量整体改善都会有立竿见影的效果。通过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M站及其他维修机构和重型柴油车违法违规行为,有助于从源头上有效管控机动车尾气污染,对缓解城市雾霾、降低空气中有害污染物浓度、保障公众能呼吸到更清新健康的空气等起到直接且关键的作用,同时促进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三、整治工作安排部署
2024年8月1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2024年9月30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召开全区生态环境系统2024年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议,安排部署对各地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机动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机构开展全面排查整治。
各地积极响应,如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等地通过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分析挖掘线索,联合多部门开展执法行动,对违法机构严厉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检验检测资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
目前,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按照国家、自治区的安排部署,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对辖区内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机动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机构(M站含其他维修机构)及重型柴油车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切断相关造假利益链。
四、部门职责
(一)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督促指导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依法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主体责任。
(二)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在地区辖区内的重型柴油货车通行量较大的路段、收费站等,对重型柴油车开展尾气排放路检工作。
(三)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依规监督指导机动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机构(M站含其他维修机构)工作。
五、整治内容
专项整治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围绕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不实检验报告、不符合机动车排放检验规范等三类情形,全链条打击机动车检验、维修机构弄虚作假,使用排放不合格重型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违法行为。
(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重点针对人为干扰采样过程、擅自放宽检验方法、使用作弊软件或硬件、伪造或篡改检验数据、对不符合排放标准车辆出具合格报告、替车替气检验等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
(二)机动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机构(M站含其他维修机构)。重点针对机动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机构(MM站含其他维修机构)不具备维修能力、未实际维修、伪造维修项目、非法改装或拆除污染控制装置、违规销售作弊装置、刷写车载自诊断系统(OBD)参数等弄虚作假行为。
(三)重型柴油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重点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行为。
六、流程、排放标准及规范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依法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或校准的排放检验设备,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排放检验。涉及OBD系统检测不合格,机动车所有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去有资质的维修机构、4S店等进行维修。对尾气超标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出具排放检验书面报告,在过渡期内(2025年2月1日前),对尾气超标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需前往地区交通运输局公布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维修完毕后方可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申请复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将依据地区交通运输局公布的汽车维修企业出具的有效维修证明开展复检工作。过渡期结束后,自2025年 2 月 1 日起,全地区全面严格实施 “汽车检验与维护 (I/M) 制度”,尾气超标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必须前往机动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机构(M 站) 进行维护维修,超标排放机动车复检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通过系统查询其维护维修记录(或根据M站出具的维修证明)作为复检凭证。
机动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机构(M 站)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等对超标排放车辆进行科学诊断和合理维护修理,完成排放超标维护修理后,将机动车排放维护修理信息及时上传交通运输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系统平台。
机动车排放检验严格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中相关标准执行。
特此公告。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 和田地区交通运输局
和田地区公安局 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