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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发布时间:2025-01-09   浏览次数:2168次   【字体:


序号 地州/县市 行政处罚案件文号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备注
1 和田地区 和地环和市罚字[2024]09号 和田地区人民医院 和田地区人民医院(西院区)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和田地区人民医院2022年3月7日办理的“排污许可证”编号:12653200458168104B001V,和田地区人民医院、和田地区人民医院西院区两个不同的经营场所,只取得了地区人民医院一个场所的排污许可证。 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30.6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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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和田地区 和地环和市罚字〔2024〕10号  和田热克甫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改扩建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5.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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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和田地区 和地环和市罚字〔2024〕11号 和田市金泉节水管道厂 和田市金泉节水管道厂建设项目存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0.8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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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和田地区 和地环洛罚字【2024】03号 新疆米然建材有限公司 新疆米然建材有限公司两条筛分生产线,在未依法经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0.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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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和田地区 和地环洛罚字【2024】04号 新疆安润博业建材有限公司 新疆安润博业建材有限公司砂石料(包括筛选机、洗砂机、传送带)生产线已安装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正在编制,还未取得批复,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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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和田地区 和地环洛罚字【2024】05号 洛浦县西域春乳业良种奶牛繁育有限公司 洛浦县西域春乳业良种奶牛有限公司奶牛养殖基地建设项目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污水处理站,2024年5月23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洛浦县分局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监测发现其排放污水中总磷、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粪大肠杆菌群等6乡项指标超过排放标准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利用。”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1.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九条“违反本条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8.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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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和田地区 和地环洛罚字【2024】06号 洛浦县圣康欣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一是洛浦县圣康欣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生猪养殖项目将用于污水处理的2个自建水坑作为有机肥厂,未单独规范建设有机肥厂。二是2024年5月23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洛浦县分局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监测发现其排放污水中总磷、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粪大肠杆菌群等6乡项指标超过排放标准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利用。”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1.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九条“违反本条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8.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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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和田地区 和地环于罚字 〔2024〕10号 新疆皓田食品有限公司 新疆皓田食品有限公司葡萄叶子初加工项目,在未依法经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1.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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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和田地区 和地环和县罚字〔2024〕02号 新疆兴和砂石料有限公司(和田县布扎克乡二十七号建筑用砂矿) 地面面积约为30平方米堆料场砂土(细沙)未采取覆盖等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1.6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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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和田地区 和地环罚〔2024〕11号 和田中天创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和田中天创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和田县多宝山铅多金属矿项目未按要求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投入运行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30.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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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和田地区 和地环洛罚字【2024】08号 和田山水建材有限公司 一是现场未安装湿度仪,湿度设定固定值12%,现场排查为研华4017模块中设置固定值12%;二是数采仪上报氮氧化物值为分析一氧化氮值,现场排查发现数采仪中单位换算系数设置为1,未换算成氮氧化物。三是分析仪通入792mg/m3的标气仪表显示695mg/m3超出技术规范要求;四是颗粒物无反吹气源;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7.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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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和田地区 和地环洛罚字【2024】07号 洛浦钱江昆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一是现场未看到湿度仪,湿度设置固定值12%;现场查看研华4017模块中烟气湿度设置固定值12%;二是数采仪上报氮氧化物值为分析仪一氧化氮值,现场排查发现数采仪中单位系数设置为1,未换算成氮氧化物。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使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7.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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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和田地区 和地环墨罚字〔2024】04号 和田波斯坦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7月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检查发现和田博斯坦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0.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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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和田地区 和地环和市罚字〔2024〕12号 和田昭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固废堆场无“三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3.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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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和田地区 和地环民罚字〔2024〕03号 民丰县龙坤沥青有限公司 民丰县龙坤沥青有限公司没有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没有记录生产设备运行情况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0.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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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和田地区 和地环罚〔2024〕12号 于田县泰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于田县泰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和田地区1号玉石(籽料)矿项目2024年8月18日起开工修建矿区道路,筛分设备等配套设备8月20日开始到达项目地并开始安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49.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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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和田地区 和地环和县罚字〔2024〕03号 新疆元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元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兔粪生产有机肥生产线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1.92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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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和田地区 和地环和县罚字〔2024〕04号 和田县色格孜库勒乡卫生院 和田县色格孜库勒乡卫生院法定代表人变更,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为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三条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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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和田地区 和地环罚字〔2024〕13号 和田曼孜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和田曼孜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12.3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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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和田地区 和地环罚字【2024】03号 策勒县顺路机动车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2024 年9月30日对车牌号为新R8B685车辆排放定期检验时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双怠速测量法要求进行监测,全检测过程中发动机转速处于高怠速恒值状态,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12.60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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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和田地区 和地环罚字〔2024〕14号 和田地区亚中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16.5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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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和田地区 和地环罚字〔2024〕15号 和田凯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12.60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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