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公章):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 填报时间:2024年12月27日 | ||||||||||||||||
序号 | 地州/县市 | 行政处罚案件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行政处罚金额(元) | 没收违法所得(元) | 没收非法财物(元) | 案件货值(元) | 估算挽回经济损失(元) | 案件领域 | 备注 |
1 | 和田地区 | 和 农(农机)罚告〔 2024 〕 16 号 | 买托合提·买买提明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 买托合提·买买提明 | 买托合提·买买提明 | 2024年9月24日11时25分,我局执法人员孙运帅、布阿提克·忙苏执法检查时,在和田市玉龙喀什镇阿亚克依格孜艾日克村道路上发现当事人买托合提·买买提明驾驶蓝色雷沃M-604BA型拖拉机正在道路上行驶。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要求当事人出示拖拉机驾驶证和行驶证。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拖拉机驾驶证、行驶证,经自治区农机监理平台查询,该拖拉机状态正常,机主为阿不力孜·赫依提,当事人购买后未过户。当事人涉嫌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 | 买托合提·买买提明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之规定;违反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 第1号)“第九条 申请驾驶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款:年龄: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第三十条 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驾驶证失效,应当注销:第六款: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之规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依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第十一条之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依照《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四项《农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条之规定:违反规定,未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令改正,处 250 元以上350 元以下罚款。 | 1、罚款300元 | 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15日 | 300 | 0 | 0 | 0 | 0 | 农机类 | 孙运帅、布阿提克·忙苏 |
2 | 和田地区 | 和 农(农机)罚告〔 2024 〕 17 号 | 麦提托合提·萨杜力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 麦提托合提·萨杜力 | 麦提托合提·萨杜力 | 2024年9月25日12时40分,我局执法人员布孙运帅、阿提克·忙苏执法检查时,在洛浦县纳瓦乡英巴格村道路上发现当事人麦提托合提·萨杜力驾驶红色东方红拖拉机(型号:MF704-6)正在道路上行驶。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要求当事人出示拖拉机驾驶证和行驶证。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拖拉机驾驶证、行驶证,经自治区农机监理平台查询,该拖拉机状态正常,机主为洛浦县爱乐曼农业产品专业合作社,有行驶证。当事人涉嫌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 | 麦提托合提·萨杜力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之规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依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第十一条之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依照《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四项《农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条之规定:违反规定,未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令改正,处 250 元以上350 元以下罚款。 | 1、罚款300元 | 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25日 | 300 | 0 | 0 | 0 | 0 | 农机类 | 孙运帅、布阿提克·忙苏 |
3 | 和田地区 | 和农(种子)罚〔2024〕1号 | 和田市茂盛化肥销售店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案 | 米日布拉·哈里斯 | 米日布拉·哈里斯 | 2024年10月10日,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3名执法人员朱静、吐送古丽·阿不都苏布尔、玉苏甫江·吐尔洪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对和田市茂盛化肥销售店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店内有2袋小麦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进行销售,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米日布拉·哈里斯在场的情况下对现场进行检查,第一袋小麦种子25公斤(新冬22号),已销售5.1公斤,剩余19.9公斤,第二袋25公斤(新冬55号),已销售18.6公斤,剩余6.4公斤,当事人米日布拉·哈里斯承认自己打开小麦种子进行销售。 当事人米日布拉·哈里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处罚意见:根据《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按照调查实际情况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给与减轻处罚的决定。 1、罚款2100元。 |
罚款2100元 | 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19日 | 2100 | 0 | 0 | 0 | 0 | 农业类 | |
4 | 和田地区 | 和农(动监)罚告〔 2024 〕 4号 | 阿布都吉力力·阿布力孜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 阿布都吉力力·阿布力孜 | 阿布都吉力力·阿布力孜 | 2024年10月20日,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魏海龙、阿力木江·阿布都卡迪尔在和田市牛羊交易市场入口处监督检查时发现,一辆车辆,拉运有98只羊,该车辆司机阿布都吉力力·阿布力孜出示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牲畜数量为30只,实际运载数量为98只羊,承运人阿布都吉力力·阿布力孜不能提供此批次运输的98只羊的检疫证明。其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
当事人阿布都吉力力·阿布力孜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五十二条“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300元。 |
1.罚款300元 | 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15日 | 300 | 0 | 0 | 0 | 0 | 畜牧类 | 魏海龙、阿力木江·阿布都卡迪尔 |
5 | 和田地区 | 和农(动监)罚告〔 2024 〕 5号 | 阿布都克依木·麦提斯依提经营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 阿布都克依木·麦提斯依提 | 阿布都克依木·麦提斯依提 | 2024年10月20日,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魏海龙、阿力木江·阿布都卡迪尔在和田市牛羊交易市场入口处监督检查时发现,一辆车辆,拉运有98只羊,畜主为阿布都克依木·麦提斯依提,出示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牲畜数量为30只,实际运载数量为98只羊,畜主阿布都克依木·麦提斯依提不能提供此批次经营68只羊的检疫证明。 |
当事人阿布都克依木·麦提斯依提经营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五十二条“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1360元。 |
1.罚款1360元。 | 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15日 | 1360 | 0 | 0 | 0 | 0 | 畜牧类 | 魏海龙、阿力木江·阿布都卡迪尔 |
6 | 和田地区 | 和农(动监)罚告〔 2024 〕 6号 | 阿布地吉力力·阿塔吾拉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 阿布地吉力力·阿塔吾拉 | 阿布地吉力力·阿塔吾拉 | 2024年10月20日,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魏海龙、阿力木江·阿布都卡迪尔在和田市牛羊交易市场入口处监督检查时发现,一辆车辆,拉运有6头牛,承运人阿布地吉力力·阿塔吾拉不能提供此批次运输的6头牛的检疫证明。 |
当事人阿布地吉力力·阿塔吾拉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五十二条“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750元。 |
1.罚款750元。 | 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15日 | 750 | 0 | 0 | 0 | 0 | 畜牧类 | 魏海龙、阿力木江·阿布都卡迪尔 |
7 | 和田地区 | 和农(动监)罚告〔 2024 〕 7号 | 阿卜力米提·图尔荪尼亚孜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 阿卜力米提·图尔荪尼亚孜 | 阿卜力米提·图尔荪尼亚孜 | 2024年10月20日,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魏海龙、阿力木江·阿布都卡迪尔在和田市牛羊交易市场入口处监督检查时发现,一辆拖拉机,拉运有9头牛,承运人阿卜力米提·图尔荪尼亚孜不能提供此批次运输的9头牛的检疫证明。 |
当事人阿卜力米提·图尔荪尼亚孜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五十二条“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675元。 |
1.罚款675元 | 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15日 | 675 | 0 | 0 | 0 | 0 | 畜牧类 | 魏海龙、阿力木江·阿布都卡迪尔 |
8 | 和田地区 | 和农(动监)罚告〔 2024 〕 8号 | 奥斯曼·伊敏托合提经营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 奥斯曼·伊敏托合提 | 奥斯曼·伊敏托合提 | 2024年10月20日,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魏海龙、阿力木江·阿布都卡迪尔在和田市牛羊交易市场入口处监督检查时发现,一辆车辆,拉运有1头牛,货主奥斯曼·伊敏托合提不能提供此批次运输销售的1头牛的检疫证明。 |
当事人奥斯曼·伊敏托合提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五十二条“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500元。 |
1.罚款500元。 | 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15日 | 500 | 0 | 0 | 0 | 0 | 畜牧类 | 魏海龙、阿力木江·阿布都卡迪尔 |
9 | 和田地区 | 和农(动监)罚告〔 2024 〕 9号 | 巴克·买提尼牙孜运输经营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 | 巴克·买提尼牙孜 | 巴克·买提尼牙孜 | 2024年10月20日,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魏海龙、阿力木江·阿布都卡迪尔在和田市牛羊交易市场入口处监督检查时发现,一辆三轮电动车,拉运有5头驴,畜主巴克·买提尼亚孜不能提供此批次运输销售的5头驴的动物检疫证明。 |
当事人巴克·买提尼牙孜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五十二条“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750元。 |
1.罚款750元。 | 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15日 | 750 | 0 | 0 | 0 | 0 | 畜牧类 | 魏海龙、阿力木江·阿布都卡迪尔 |
10 | 和田地区 | 和农(动监)罚告〔 2024 〕 10号 | 买买提阿布都拉·阿布都热合曼经营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 买买提阿布都拉·阿布都热合曼 | 买买提阿布都拉·阿布都热合曼 | 2024年10月27日,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魏海龙)、阿力木江·阿布都卡迪尔在和田市牛羊交易市场入口处监督检查时发现,一辆车辆拉运有10匹马,其中5匹马的畜主为司机买买提阿布都拉·阿布都热合曼,畜主不能提供此批次自己经营的5匹马的检疫证明,2名执法人员当即亮明身份,在当事人买买提阿布都拉·阿布都热合曼在场的情况下对现场车辆进行勘验,发现该车辆拉运销售的5匹马无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 |
当事人买买提阿布都拉·阿布都热合曼经营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五十二条“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700元。 |
1.罚款700元 | 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21日 | 700 | 0 | 0 | 0 | 0 | 畜牧类 | 魏海龙、阿力木江·阿布都卡迪尔 |
11 | 和田地区 | 和农(动监)罚告〔 2024 〕 11号 | 吾布力海日·孜克肉拉经营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 吾布力海日·孜克肉拉 | 吾布力海日·孜克肉拉 | 2024年10月27日,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王康、玉苏甫江·吐尔洪在和田市友谊活畜交易市场1号入口处监督检查时发现,一辆车辆,拉运有1头母牛,该车辆畜主为吾布力海日·孜克肉拉,不能提供1头母牛的检疫证明。 |
当事人吾布力海日·孜克肉孜提经营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五十二条“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根据农业农村部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按照调查实际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给予减轻处罚决定。参照《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序号39(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规定,“较轻违法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不足10万元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5%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300元。 |
罚款300元 | 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21日 | 300 | 0 | 0 | 0 | 0 | 畜牧类 | 王康、玉苏普江·吐尔洪 |
12 | 和田地区 | 和农(动监)罚告〔 2024 〕 12号 | 阿卜力克木·库迪热提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案 | 阿卜力克木·库迪热提 | 阿卜力克木·库迪热提 | 2024年11月3日,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魏海龙、玉苏甫江·吐尔洪在和田市友谊活畜交易市场1号入口处监督检查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新R133JM的车辆,拉运15只羊,该车辆畜主为阿卜力克木·库迪热提,畜主提供15只羊的动物检疫证明(动物B),经执法人员核查发现,该检疫证存在伪造,变造情况,2名执法人员当即亮明身份,在当事人阿卜力克木·库迪热提在场的情况下对现场进行勘验,发现当事人持有的动物检疫证明于2024年10月27日已经落地处理,当事人阿卜力克木·库迪热提修改动物检疫证明签发日期和数量及单位,存在涉嫌伪造、变造动物检疫证明(动物B)情况。 |
当事人阿不力克木·库迪热提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根据《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按照调查实际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给予减轻处罚决定。参照《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43(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规定,“较轻涉及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5000元以上罚款2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5100元。 |
1.罚款5100元。 | 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26日 | 5100 | 0 | 0 | 0 | 0 | 畜牧类 | 魏海龙、玉苏普江·吐尔洪 |
13 | 和田地区 | 和农(动监)罚告〔 2024 〕 13号 | 奴尔买买提·依萨米丁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 奴尔买买提·依萨米丁 | 奴尔买买提·依萨米丁 | 2024年11月10日,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魏海龙、阿力木江·阿布都卡迪尔在和田市友谊活畜交易市场1号入口处监督检查时发现,一辆拖拉机,拉运11匹马,该车辆驾驶员为奴尔买买提·依萨米丁,承运人不能提供11匹马的动物检疫证明,2名执法人员当即亮明身份,在当事人奴尔买买提·依萨米丁在场的情况下对现场车辆进行勘验,发现一辆拖拉机拉运的11匹马,承运人奴尔买买提·依萨米丁不能提供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 |
当事人奴尔买买提·依萨米丁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五十二条“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根据农业农村部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按照调查实际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给予减轻处罚决定。参照《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序号39(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规定,“较轻违法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不足10万元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5%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600元。 |
罚款600元 | 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25日 | 600 | 0 | 0 | 0 | 0 | 畜牧类 | 魏海龙、阿力木江·阿布都卡迪尔 |
14 | 和田地区 | 和农(动监)罚告〔 2024 〕 14号 | 凯尤木·斯迪克经营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 凯尤木·斯迪克 | 凯尤木·斯迪克 | 2024年11月10日,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王康、孙运帅在和田市友谊活畜交易市场1号入口处监督检查时发现,一辆车,拉运1头母牛,该车辆畜主为凯尤木·斯迪克,畜主不能提供2头牛的检疫证明,2名执法人员当即亮明身份,在当事人凯尤木·斯迪克在场的情况下对现场车辆进行勘验,发现该车辆拉运销售的2头牛畜主不能提供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 |
当事人凯尤木·斯迪克经营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五十二条“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根据农业农村部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按照调查实际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给予减轻处罚决定。参照《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序号39(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规定,“较轻违法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不足10万元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5%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450元。 |
1.罚款450元 | 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11月25日 | 450 | 0 | 0 | 0 | 0 | 畜牧类 | 孙运帅、王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