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明确执法责任,推动法律全面有效贯彻实施,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新环大气发〔2024〕8号)要求,结合和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地区生态环境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试行)》并经行署研究同意,于11月12日正式印发,现将《和田地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试行)》向社会予以公开。
《和田地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试行)》
序号 |
条款 |
法律内容 |
职责部门 |
1 |
第三十三条 |
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
此条款由特殊活动主办部门牵头,会同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文旅局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
2 |
第四十三条 |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
此条款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需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证明。 |
3 |
第四十六条 |
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
此条款由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高速公路及桥梁、除市政道路外的各级公路及桥梁、城市轨道交通等;住房和城乡建设负责:市政道路及桥梁、城市高架、快速路等。 |
4 |
第七十条 |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
此条款中,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应当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
5 |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此条款由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
6 |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
此条款由自然资源部门行使处罚权。 |
7 |
第七十七条 |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
此条款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使处罚权。 |
8 |
第七十八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此条款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使处罚权。 |
9 |
第八十一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
此条款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使处罚权。 |
10 |
第八十二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对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制定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明确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并予公告。 |
11 |
第八十四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此条款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使处罚权。其中,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噪声污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处罚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