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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注销道路运输和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09   浏览次数:249次   【字体:

1.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持证人死亡的;持证人申请注销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2.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三十八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持证人死亡的;持证人申请注销的;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第三十九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

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货动车辆驾驶员1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3次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工作规范(试行)》第二条第二款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4.根据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第二十条驾驶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客运企业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无有效的、适用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件,以及被列入黑名单的;36个月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最近3个完整记分周期内有1个记分周期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36个月内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12个月内有3次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记录超速违法行为的;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记录,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以及发现其他职业禁忌的;已经取得驾驶证,但身体条件变化,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截至2024年4月1日,共有106名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人员符合上述注销(撤消)条件,37名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驾驶员符合上述不得驾驶客运车辆条件,33名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驾驶员2023年超载4次(含4次)以上。现予以公告(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附件:

1.依法注销(撤消)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人员名单

2.依法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驾驶员名单

3.2023年超载4次以上(含4次)人员名单



和田地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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