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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贴申报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4-03-18   浏览次数:398次   【字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 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0〕6号)要求,不断提升政府投入精准化水平,持续提高全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帮助养老服务机构纾难解困,现就2023年度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养老机构”)补贴申报工作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时间

(一)申报范围。取得《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与政府合作举办的“公 建民营”养老机构;取得《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由专业化服务  组织开办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由专业化服务组织与政府合作举办的“公建民营”社区居家养老

服务设施。

(二)申报时间。2023年8月7日至9月7日。

二、申报内容

(一)依法取得相应服务资质情况。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019年之前设立的养老机构具有《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2019年以来设立的养老机构具有《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具有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具有房产证明或租赁使用协议;内设餐饮服务机构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内设医疗机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用的特种设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提供其他须经许可的服务,具有相应资质;根据《全区民政领域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养老服务机构经营性自建房要符合消防、建筑和设施设备等强制性标准和要求。

(二)疫情防控情况。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及动

态管理情况。

(三)服务质量情况。《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

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各项要求落实情况。

(四)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如:过失造 成服务对象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群

访事件和投诉等。

(五)机构基本情况。床位数、开办时间、入住率、入住老

人及亲属满意率、账目情况等。

三、工作程序

(一)机构申报。民办养老机构根据申报内容认真进行申报, 如实填写《民办养老机构工作报告书》(附件1),经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和需提交的其他资料,于8月17日前一并报送所在地县(市)民政局。

(二)县(市)民政局核查。各县(市、区)民政局依据《全区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进行实地检查掌握的情况,对民办养老机构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核查,提出核查意见,于8月27日前将以下材料报地、州、市民政局。

1.需提交的资料;

2.《民办养老机构工作报告书》(附件1);

3.《2023年度民办养老机构补贴资金统计表》(附件2);

4.本地区申报情况书面材料(主要内容包括工作开展基本情 况、民办养老机构基本情况、申报结果、运营补贴和一次性开办

补助申请情况)。

(三)地、州、市民政局审查。各地、州、市民政局对县(市、 区)民政局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地、州、 市民政部门直属的养老机构,由地、州、市民政局对申报资料进 行审查。地、州、市民政局负责汇总整理、统计、撰写相关材料, 于9月7日前将以下材料报自治区民政厅养老服务处(纸质版邮  寄、电子版发电子邮箱或OA )。

1.《民办养老机构工作报告书》(附件1);

2.《2023年度民办养老机构补贴资金统计表》(附件2);

3.本地区申报情况书面材料。

(四)自治区民政厅审核。自治区民政厅根据各地申报情况, 适时进行电话抽查,汇总相关情况,依据申报结果申请自治区财

政运营补贴和一次性开办补助。

四、结果评定

申报结果评定分为“申报合格”和“申报不合格”。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定为申报合格。

1.服务资质证书齐全,各项服务资质按相关规定参加年度检查且结论为合格;

2.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动态调整疫情防控管理措施;

3.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检查28项指标全部符合要求;

4.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服务规范,财务账目清晰;

5.申报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人员走失、经司法程序认 定机构应当承担责任的人身伤害等严重责任事故或3次以上重

大服务纠纷,未发生非法集资新发案例;

6.能按照民政部门要求开展工作,主动接受民政部门管理。

(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定为申报不合格。

1.服务资质证书不齐全;

2.服务资质年度检查结论有一项或多项不合格;

3.未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各项要求;

4.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检查28项指标中有一项或多项不

符合要求;

5.申报年度内出现服务对象非正常死亡、消防安全事故、食

物中毒等情形,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

6.因经营管理不当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群体上访事件,或

申报年度内有3次以上重大服务纠纷;

7.申报年度内发生非法集资新发案例且被媒体曝光造成不

良影响;

8.未经批准和备案,擅自变更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

9.未经批准和备案,擅自合并,或改为他用;

10.不办理申报手续;

11.账目管理混乱,提交的材料或数据弄虚作假。

各地民政部门对认定“申报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取消2023 年度补贴资格。不具备消防、医疗卫生、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置;不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或存在风险隐患的,应立即督促整改。

五、补贴资助条件

对认定为“申报合格”的民办养老机构,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新民发〔2013〕83号)相关规定给予资助。

1.开业满6个月以上且继续经营;

2.入住老人及亲属满意率达到80%以上;

3.入住率达到50%以上。

六、申报需提交材料

1.《民办养老机构工作报告书》(附件1);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养 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消防安全合 格证明;房产证明或租赁使用协议;内设餐饮服务的提交《食品 经营许可证》;内设医疗机构的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 用特种设备的,提交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上证书或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

3.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4.《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各项要求落实情况;

5.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检查28项指标检查情况;

6.机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2022年度申报合格的民办养

老机构不需提交)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度申报合格的民办养

老机构不需提交)

七、工作要求

(一)数据精准。各地民政部门要指导民办养老机构如实反

映相关数据,确保报送的各项数据和情况真实准确。

(二)按时报送。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时间进 度,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确保民办养老机构补贴资金及时纳入

2023年各级财政预算。

   附件:2023年度民办养老机构补贴资金统计表

联系人 :孟恩成

联系电话:0903-2023668

附件:

2023年度民办养老机构补贴资金统计表

序号

机构
名称

2023年补贴金额计算情况

2022
年度运营补贴发放的金额(元)

备注




(张)

使用床位数(张)

入住率(%)

运营补贴

一次性开办补助

总计
(元)

1

和田市温暖家庭养老服务中心

38

38

100%

17150

 

17150

20000

累计月人次数343

填表人:孟恩成

联系电话:2023668

 

 

填表时间:2023年9月7日

备注:对于2022年度年检不合格未取得补贴资金的民办养老机构,“2022年运营补贴发放的金额”填报2021年运营补贴计算金额,并在“备注”中注明2022年未取得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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