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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的通知(和发改规〔2023〕4号)

  • 发文机关:和田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和发改规〔2023〕4号

  • 发布日期:2023-11-28

  • 有 效 性:有效期5年

相关内容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的通知》解读


行署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切实秉承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宗旨,进一步优化亲商营商环境,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和田地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依法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应当严格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依法组织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等工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二)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切实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

(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编制招标文件,不得在招标文件编制中设置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体裁衣”,不得在评标活动中引导诱导评委;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

(四)严格遵守开标、评标时间约定。招标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议,不得迟到,不得在评标活动结束前离场。

(五)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招标人应当书面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招标人不得委派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或在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人员、被行政监督部门暂停或取消担任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担任招标人代表。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使用和田公共资源交易网专家抽取系统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

(六)及时公示定标(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在定标(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无异常情况和问题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定标(中标)候选人,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七)畅通异议渠道。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八)落实合同履约管理责任。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上传至和田公共资源交易网,且要高度重视合同履约管理,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

(九)加强招标档案管理。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

(十)遵守远程异地评标规定。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于投标截止前至少15日,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到和田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随机抽取远程异地评标副场,办理场地预约手续。

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

(十一)切实履行合同职责。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招标代理书面合同,明确招标代理机构在委托招标项目中的负责人,履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项目中的职责,在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委托范围内依法开展招标代理活动,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因招标代理机构或其负责人引发的一切责任,由招标代理机构承担。

(十二)切实提高人员素质和落实专人负责制。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招标代理业务时实行项目组人员实名制,招标项目小组成员应由一名负责人和两名及以上经办人组成,在项目报建备案时,应同时报招标项目小组成员,在项目开标过程中招标项目小组成员必须到场履行各自职责。

(十三)认真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交易系统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填报招标项目各项信息,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招标、开标、评标活动;招标代理项目组人员应着装规范得体,至少提前30分钟到达开标现场,做好开标前相关准备工作。组织开标会议的项目组人员必须了解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掌握招标文件各条款要求、熟悉线上线下开评标操作规程。

(十四)切实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严禁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在代理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五)认真做好资料归档。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招标人提供全套招标档案资料,不得篡改、毁损、伪造或擅自销毁。

三、规范投标人行为

(十六)按时参与开标及遵守场所规定。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时间按时参加(线上线下)开标会议,遵守开标场所管理规定,及时响应开评标要求。

(十七)严格规范投标行为。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得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等行贿谋取中标;不得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

(十八)按程序提出异议、投诉。对招标文件或评标结果如有异议,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请求答复解决;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十九)做好澄清答复。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需要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二十)严格规范履约行为。中标人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或者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四、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二十一)严格评标专家管理及考核。评标专家按《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12号令,2013年第23号令修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办法》执行。

(二十二)严肃评标纪律。开标当日抽取到的评标专家应当按照专家抽取系统电脑语音(短信)通知的时间携带身份证准时到达评标地点,不得无故缺席评标,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响应多个评标地点的抽取通知;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区前应按规定寄存个人相关物品,严禁将通讯、手机、录音、录像、智能手表(手环)等电子设备带入评标区;评标专家通过门禁系统进入评标区并签到,按照工作人员引导进入评标室;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随意走动,评标期间不得擅自离开评标现场,不得干扰他人评标,不得在评标室外私下交流、沟通与评标项目有关的内容。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收受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以刻录、拷贝、抄写等方式将涉及评标项目的资料或数据及写有字迹的草稿纸带离评标室,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

(二十三)提高评标质量。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比较和评审。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否决投标的要写清否决投标理由和依据,评审意见要客观、专业,不受他人干扰;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发现违法行为的,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影响或者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专家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五、进一步落实行政监督部门职责

(二十四)依法开展行政监督。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整个招标、开标、评标过程依法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纠正,视情节依法依规做出处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监督部门应公开举报途径,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受理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二十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行政监督部门监管人员应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监督开标、评标全过程,不得迟到,不得在评标活动结束前离场;行政监督部门监管人员应自觉遵守交易中心场所各项管理规定,不得进入评标区,必须在开标室监督开标过程,开标结束后在监控室监督评标委员会评标过程;评标结束后行政监督部门监管人员应在相关开标、评标监督资料上签字。在招投标活动中,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滥用职权、不得玩忽职守、不得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二十六)强化评标专家动态管理。行政监督部门要严格履行对评标专家的监管职责,建立评标专家动态考核和退出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坚决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依法严肃查处并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要每年按规定开展评标专家培训考核,及时做好评标专家库在库专家清理和更新工作。

(二十七)清理不合理投标条件。行政监督部门要认真梳理本行业内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的不合理投标条件,核查、清理限制公平竞争等行为,研究制定本行业负面清单。

(二十八)进一步推进远程异地评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所属辖区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的监督指导,积极推进远程异地评标工作。

(二十九)本规范由和田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1日。

各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政治站位,切实将《通知》精神传达宣传到位,招标投标过程中,各方主体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认真履职尽责,推动招标投标法规制度切实执行,大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为实现和田经济高质量发展添砖加瓦。


和田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和田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和田地区水利局                      和田地区交通运输局


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               和田地区自然资源局


和田地区林业和草原局         和田地区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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