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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畜牧养殖产业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2023-11-28   浏览次数:1243次   【字体:

(一)中央粮改饲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全株青贮玉米等优质饲草料的收储环节,以及少量的青贮窖建设和购买饲草收贮加工机械。在确保完成粮改饲面积的基础上,以实际收储量为核算依据,每吨优质饲草补助标准由各试点地(州、市)、县市农业农村(畜牧)、财政部门确定,原则上每吨不超过50元;青贮窖建设和购买饲草收贮加工机械,中央补助资金不超过投资的30%。

——《关于做好2021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新牧计字〔2021〕6号)

(二)粮改饲补贴。一是对本地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养殖企业、合作社自己种植或购买的青贮饲料每吨不超过50元。二是对本市范围依法登记注册的自治区及农业产业支柱龙头企业在和田地区外采购的饲草料按照实际产生的50%可享受饲草料运费补贴”。

——关于印发 《和田地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5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和行发〔2021〕34号)

(三)在本地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养殖企业、合作社从和田地区外购买的饲草料按照每吨160元(每年具体补贴金额随政策变动进行调整)的标准享受补贴。

——关于做好2022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第二批)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和地农函〔2022〕29号)

(四)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良种补贴)项目

1.良种肉牛补贴。对开展人工授精的肉牛养殖户(场、小区)使用肉牛冷冻精液改良能繁母牛的给予补助,每头能繁母牛每年补贴2剂冻精,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对每剂冻精补助不高于20元,支持各地(州、市)、县(市)配套项目资金购置优质冻精。

2.良种羊补贴。对从具有生产经营资质的种畜场购买种公羊(品种符合当地绵(山)羊品种区域规划布局)。对具有种畜禽生产许可证种羊场2021年新增核心群种母羊(经自治区畜牧产业技术体系专家组鉴定备案达到一级以上,并建立种羊卡片)给予补贴。种公羊补贴不高于1000元/只(其中湖羊种公羊不高于2500元/只),补贴标准不得突破上述限定标准。

种公羊补贴不高于1000元/只(其中湖羊种公羊不高于2500元/只);新增核心群种母羊补贴不高于500元/只。补贴标准不得突破上述限定标准。

(五)强制免疫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布病疫苗、包虫病疫苗、犬驱虫药、流行病学调查及耗材以及动物防疫系统建设与维护。购置的强制免疫疫苗免费用于养殖企业(养殖场、合作社、养殖户)的动物免疫。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0〕8号)

(六)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支持规模养殖场(户)采购无害化处理设备进行补助,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由养殖单位向县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由自治区畜牧兽医局根据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份额分配确定。

——《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第一批)任务清单的通知》(新牧函〔2021〕225号)

(七)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

项目以县为单位统筹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重点支持规模养殖场、种植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县级技术支撑单位改造提升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以及检测相关设施设备,建设打造粪肥还田利用示范基地。中央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每个县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生猪存栏量10—20万头或存栏猪当量20—40万头的县中央投资不超过2500万元,脱贫县不超过2800万元;生猪存栏量20万头(含)或存栏猪当量40万头(含)以上的县(包括脱贫县),中央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

——《“十四五”全国畜禽粪肥利用种养结合建设规划》(农计财发〔2021〕33号)

(八)生产母牛保险政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中央财政补贴型养殖保险费率表。

1.每头保险金额。保险奶牛的每头保险金额参照奶牛品种,畜龄,饲养成本,最高不超过市场价值的7成,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保险费率。南疆四地州(阿克苏、克州、喀什、和田):4.5%;其他地区:6%。

3.保险费计算公司。保险费=每头保险金额(元/头)*保险数量(头)*保险费率。

4.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5%,养殖户自交20%。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选择确定2021-2023年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新财金(2020)55号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财金【2017】5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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