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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和田电力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3-11-28   浏览次数:1536次   【字体:

(一)工商业电价政策

1.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自2022年3月9日起,工商业用户通过市场化方式购电形成用电价格,相应取消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市场,其他工商业用户尽快进入,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按照《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指引(试行)》执行。非电网直供一般工商业供电价格基准为市场化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到户电价。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执行分时电价(除国家明确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优化时段划分,除高峰、平段、低谷时段电价外,另增加尖峰时段尖峰电价;高峰、低谷电价分别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下浮动65%,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具体购电价格关注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发改规〔2022〕6号)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函〔2022〕2号)

2.工商业用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输配电价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标准执行。工商业用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 千伏安至 315 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315 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纺织服装生产和南疆四地州电子装配、鞋业、玩具、假发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用电,继续执行现行到户电价政策。企业可结合生产用电实际,自主选择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形成用电价格。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居民电采暖用电继续执行现行到户电价。电网企业要按照国家核定的抽水蓄能年度容量电费规模,按月与抽水蓄能电站进行结算,确保容量电价执行到位。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第三监管周期新疆电网输配电价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3〕24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

3.完善分时电价有关事宜。优化峰谷时段划分。延长午间谷段时长,调整后的峰平谷时段分别为:

高峰时段8小时:8:00-11:00,19:00-24:00;

平时段8小时:11:00-13:00,17:00-19:00,0:00-4:00;

低谷时段8小时:4:00-8:00,13:00-17:00。

扩大峰谷浮动比例。在平段电价基础上,高峰、低谷电价上下浮动幅度扩大至75%。设置深谷电价。5、6、7、8月份 14:00-16:00由低谷时段调整为深谷时段,深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 90%。尖峰时段保持不变,1、11、12 月份 19:00-21:00、7月份21:00-23:00,尖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100%。所有经营主体参与交易均应按规定的用电时段划分和浮动比例申报用电曲线。对已形成的交易合同,电量按时段内小时数均分转至调整后时段内,对应电价暂不变;对新签订的交易合同,约定时段和浮动比例与分时电价政策不符的,合同结算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工商业用户电价构成中的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分时电价浮动。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3]11号)

(二)农业生产电价政策

1. 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和田地区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新疆电网农业生产用电目录销售电价0.26元/千瓦时。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发改规〔2022〕6号)

2.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适用范围

(1)农业用电:是指各种农作物种植活动用电。包括谷物、豆类、薯类、棉花、油料、糖料、麻类、烟草、蔬菜、食用菌、园艺作物、水果、坚果、含油果、饮料和香料作物、中药材及其他农作物种植用电。

(2)林木培育和种植用电:是指林木育种和育苗、造林和更新、森林经营和管护等活动用电。其中,森林经营和管护用电是指在林木生长的不同时期进行的促进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用电。

(3)畜牧业用电:是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等活动相关的禽畜饲养用电。

(4)渔业用电:是指在内陆水域对各种水生动物进行养殖、捕捞,以及在海水中对各种水生动植物进行养殖、捕捞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钓鱼等活动用电以及水产品的加工用电。

(5)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是指对各种农产品(包括天然橡胶、纺织纤维原料)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滙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主要包括:①粮食初加工用电,是指小麦、稻谷、高粱等谷物的净化、晾晒(烘干)用电;玉米的筛选、晾晒(烘干)用电;薯类的清洗、去皮用电;秸秆捡拾、打捆、切割、粉碎、压块等用电;食用豆类的淸理去杂、浸洗、晾晒(烘干)用电。②蔬菜、花卉初加工用电,是指新鲜蔬菜、花卉的清洗、挑选用电。③林果初加工用电,是指新鲜林果(包括红枣、核桃、沙棘、枸杞、杏、梅、葡萄等)的清洗、剥皮、分类和初烤烘干用电。④纤维织物初加工用电,是指棉花去籽(加工皮棉)、麻类沤软、蚕茧分拣和晾晒(烘干)用电。⑤药用植物初加工用电,是指各种药用植物的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烘干)用电。⑥大批包装用电,是指各类农产品初加工过程中的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⑦油料植物初加工用电,是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蔥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核桃、杏仁、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等简单加工处理的用电,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⑧各种糖料植物的清洗用电。⑨毛茶或半成品原料茶的制备活动用电。⑩天然橡胶去除杂质、脱水用电、烟草的初烤用电。

(6)农产品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农村建设):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

(7)农业排灌用电: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排灌及排涝用电。包括排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深井高扬程用电、防汛临时照明用电、防风治沙用电、荒山绿化打井抽水用电。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号)

(三)电力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政策

2022年电力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2年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执行。南疆地区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及以上且接入电压等级在10千伏以上的工商业电力用户为大用户,可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除大用户外的其他用户为中小用户,原则上仅能向售电公司或者代购企业购电。市场主体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注册前,应当符合自治区确定的准入条件,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履行承诺、公示、注册、备案等相关手续。年用电量5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用户可参与年度交易和月度交易,其他用户仅参与月度交易。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2年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发改能源〔2021〕548号)

(四)部分环保行业基本电费减免扶持政策。

1.污水处理企业用电基本电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至2025年底。

2.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基本电费。现行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容量电费,至2030年底。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部分环保行业用电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就业〔2023〕1017号)(建议至2025年修改为至2030年,增加国家文件)

(五)纺织企业特殊电价政策

纺织服装工业企业继续执行特殊电价政策,企业生产用电统一执行综合到户价0.38元/千瓦时。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纺织服装工业企业用电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4〕2340号)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发改规〔2022〕6号)

(六)劳动密集型企业特殊电价政策

将南疆四地州消费电子生产、鞋帽、玩具、假发、箱包、皮具等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纳入享受特殊电价政策范围,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到户综合电价0.38元/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元/千瓦时为起点,对差额电价部分按照0.03元/千瓦时的标准给予补贴。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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