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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金融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2023-11-28   浏览次数:670次   【字体: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证监会在北京联合签署《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进一步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合作协议》,新疆企业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可享受“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绿色通道政策。所谓“即报即审”政策,就是在不降低标准的条件下,给予新疆企业上市、发行、挂牌优先支持。

——《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进一步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合作协议》

(二)对纳入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在新疆证监局开展辅导备案、取得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受理或核准等阶段给予补助。①向新疆证监局申请首发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凭新疆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通知书,给予一次性补助80万元。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挂牌公司向新疆证监局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辅导备案,凭新疆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通知书,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③完成新疆证监局辅导验收企业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首发上市申请,凭同意受理文件,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④企业向境外交易场所提交首发上市申请,凭中国证监会和境外交易所首发上市核准文件,给予一次性补助150万元。已在境内完成首发上市且已申领相应补助的,不再享受境外首发上市补助。已在境外完成首发上市企业赴境内首发上市且已申领相应补助的,亦不再享受境内首发上市补助。⑤企业成功在股转系统基础层挂牌,或通过挂牌同时定向增发方式实现创新层挂牌,凭同意挂牌文件,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在股转系统摘牌后重新申请挂牌且已申领相应补助的企业,不再享受挂牌补助。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2﹞9号)

(三)对纳入自治区“重点培育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在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新疆证监局开展辅导备案、上市或挂牌申请得到境内外上市主管部门受理或核准、融资等阶段给予补助。①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②向新疆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的企业,凭新疆证监局受理辅导备案通知书,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③向境内外上市主管部门申请上市的企业,凭境内外上市主管部门发行股票申请受理通知书,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④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⑤在新疆股权交易中心精选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在新疆股权交易中心精选层挂牌并得到补助的企业转至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不再享受第④条所列补助。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金〔2017)35号)

(四)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从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底,对符合条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自2022年起,对符合条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提供优惠资金支持,当前再贷款利率不高于2%。

——《自治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减税降费若干政策举措》(新政办发〔2022〕5号)

(五)特色优势产业信贷与贷款贴息政策。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模式创新、聚焦短板、精准扶持、风险可控”的原则。金融机构按照《和田地区特色优势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及《参与和田地区特色优势产业企业名录》(2019年)的相关规定,以和田地区行署产业引导资金总额的10倍对和田地区符合上述规定的企业给予配套融资的优惠政策。对符合《和田地区特色优势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参与和田地区特色优势产业企业名录》(2019年)和《和田地区产业引导资金实施细则》规定的企业享受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的优惠政策,贷款利率最低为0.9%;参照《自治区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新扶领字〔2018〕63号),给予3%贷款贴息政策。

——《自治区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新扶领字〔201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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