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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发改规〔2023〕2号)

  • 发文机关:和田地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和发改规〔2023〕2号

  • 发布日期:2023-08-17

  • 有 效 性:有效期5年

相关内容解读:《和田地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解读



各县市发展改革委、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1〕212 号)精神,深化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燃气企业保供能力,保障和田地区天然气平稳健康运行。经行署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完善后的和田地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目标

为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更好发挥价格杠杆的调 节作用,坚持市场化方向,加快构建能够有效反映天然气供 求变化、与市场化交易机制有机衔接的价格形成机制,提高 燃气企业保供能力,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绿色能源有效 利用和天然气供销市场的平稳发展,全面有序放开竞争性环 节天然气价格、加快确立市场在天然气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 作用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燃气企业经营状况、终端用户承受能力、气源供应价格变化等因素,制定符合和田实际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政策。

坚持科学合理。在认真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 制定联动范围、联动周期、启动条件和调价幅度。

坚持稳定供应。通过联动调整销售价格,减轻燃气企业购气成本压力,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

坚持保障民生。坚持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平稳、从紧原则,合理控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幅度,切实保障居民用气价格基本稳定和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三、主要内容

(一)价格构成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将燃气销售给用户的价格,由燃气企业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

购气价格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通过上游气源购买的天然气价格。燃气经营企业多气源供应的,购气价格按照不同气源购气价格加权平均确定。对于通过疆内短途管道、车载运输等方式购进天然气,购气价格中应包含气源运输成本。

配气价格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在经营范围内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由地区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核定。

(二)联动公式

价格联动是指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计算公式为:价格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购销差率)。购销差率原则上不超过 5%,运行3年(含)以上的管网不超过4%。

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现行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

(三)联动周期

为保持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相对稳定,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周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四)启动条件和程序

1.启动条件。在联动周期内,居民用气加权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2%,变动金额达到或超过每立方米 0.12元时;非居民用气加权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0%,变动金额达到或超过每立方米 0.10元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

未达到启动条件时,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纳入下一调价周期累加或冲抵。为保持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相对稳定,启动联动机制时若价格调整幅度过大,可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度波动,因降低调整以此而产生的应调未调差额,在下一调整期累加或冲抵。配气价格调整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同步调整,不受联动频次限制。

如国家、自治区对天然气价格另有政策规定,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

2.申报程序。各上游供气企业在调整(或浮动)门站(供气)价格前,应向地区和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及燃气经营企业提供调价依据。当达到启动联动条件时,各燃气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调价申请,同时提供有关经营情况、购气成本(包括购气合同、发票、结算单据等)等资料,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联动机制相关规定,在严格审核燃气企业提供资料真实性后,对联动调整额进行测算,结合企业合法诚信经营和收益率等情况,制定价格调整方案报行署审批后发布实施。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居民、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不再履行价格听证、规范性文件等程序。

四、相关要求

(一)控制采购成本。燃气经营企业应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以合理价格采购天然气,切实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二)维护市场稳定。燃气经营企业应主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包括计算期气源综合采购成本及变动情况,接受用户咨询,做好解释工作。同时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强化市场监测分析预警,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防止公众误会曲解和群体事件,确保联动机制实施办法顺利实施。

(三)加强信息公开。燃气经营企业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定调价所需资料,上游供气企业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核实燃气经营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对燃气经营企业拒不配合、故意瞒报、虚报信息等情形,视情采取失信联合惩戒、降低准许收益率和终端气价疏导幅度等措施进行处理;因企业申报资料问题影响联动机制启动的,产生的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五、执行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9月6日执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限为2023年9月6日至2028年9月5日,由和田地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202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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