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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和田地区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行办规〔2023〕5号)

  • 发文机关: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发文字号:和行办规〔2023〕5号

  • 发布日期:2023-07-05

  • 有 效 性:有效期5年

相关内容解读:关于《和田地区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和田地区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已经行署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3年7月5日



和田地区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田地区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确保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在粮食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和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品种包括面粉、大米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粮油动用权在各级人民政府。发改部门负责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的落实、储存、轮换和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储存费用、政策性价差等财政补贴。


第二章  建  立

第四条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由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政府批准后实施。计划一经下达,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五条  储备面粉为特一粉以上等级,包装为25公斤及以下小包装;大米等级为标一级粳米,25公斤及以下小包装;食用油为菜籽油、葵花油及调和油等其他食用植物油,等级为三级(含三级)以上,小包装或罐装存放。储备粮油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各项标签必须清晰、准确。

第六条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占用资金由承储企业自行筹措,农业发展银行或其它银行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贷款支持。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作为政府专项储备物资,承储企业不得用于质押、担保或其他事项。


第三章  储  存

第七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各项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八条  承储企业必须建立成品粮油储备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的成品粮油不得入库。

第九条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仓房必须保持完好、干净整洁,应配备必要的隔热降温和防潮通风等设施。储存应急成品粮油的仓库(罐)要保持相对固定,仓库(罐)外要悬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专用标志牌。对成品粮油空仓或成品粮进行处理时,不得使用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

第十条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采取仓内包装储存,须做到码垛整齐、垛型统一、数字准确、包装完整。垛间距不小于0.5米,垛位高度不超过3米。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应急成品粮油储藏的相关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配备必备的检验设备,定期对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质量、卫生状况进行检验,保证成品粮油质量、卫生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须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实相符。


第四章  轮  换

第十三条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轮换要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实行滚动轮换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轮换必须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按照先进后出的原则,由承储企业自行适时轮换,轮换期间的库存量必须保持在储备总任务数的90%以上。

第十五条  发改部门要加强对粮油市场价格和供应动态的监测,不断健全和完善粮油市场供应预警预报制度,准确把握和预测粮油市场发展趋势,及时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章  动  用

第十六条  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的粮油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等情况下,经政府批准,动用成品粮油储备库存。动用结束后,发改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承储企业补足库存。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动用命令、计划及用途。

第十八条  经政府批准动用的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时,发改、财政部门以当期市场前3日的平均零售价格,核定动用结算价格。发生的价差亏损,由财政弥补。


第六章  费用补贴

第十九条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费用补贴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发改部门依据当地物价水平和储粮成本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以及财政补贴资金。

第二十条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保管、轮换费用补贴的拨付:财政部门按照储备成品粮油数量形成的保管、轮换费用一次性拨付到承储企业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收到补贴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承储企业,不得截留。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各项管理制度,严密手续,规范程序,建立健全成品粮油储备各类业务台账,每月定期上报成品粮油储备库存报表。

第二十二条  发改部门对成品粮油储备购入、储存、轮换等环节的监管,每月核实库存数量。对承储企业在成品粮油储备数量、质量和规范化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发改、财政部门要共同加强对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工作的业务指导,不定期地开展联合检查。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或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对承储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依法处理。

(一)虚报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数量、账实不符的;

(二)承储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或者在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管理混乱,账目不清,不按时上报各类业务报表的;

(四)不配合或拒不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检查的;

(五)其他违反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8年8月5日。《关于印发〈和田地区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行办规〔2022〕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地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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