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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和田地区非法集资(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和行办规〔2022〕4号)

  • 发文机关: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

  • 发文字号:和行办规〔2022〕4号

  • 发布日期:2022-12-28

  • 有 效 性:有效期2年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非法集资(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和行办规〔2022〕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和田地区非法集资(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行署2022年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2年8月27日


和田地区非法集资(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非法金融活动)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非法金融活动)案件线索,强化正面激励,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细则》(新政办发〔2021〕63号)相关要求,结合和田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按属地管理模式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受理、奖励非法集资举报的部门,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接受举报的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集资(非法金融活动)线索的奖励。包括以来信、来访、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对和田地区行政区划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非法金融活动)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给予奖励的行为。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署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事实由两人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协商分配;

(四)对于跨县市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县市举报,且分别对该县市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五)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县市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设立非法集资(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金,由县市处非办统一管理,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举报奖励资金,滚动使用。也可从每年预算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经费中列支,重大奖励金额或当年奖励资金不够的可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

第八条  各县市非法集资举报受理部门在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核查、有关部门接到核查事项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反馈核查结果,情况复杂的,经当地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跨县市的案件,由地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主办地后办理。跨地州的案件,经向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请示,确定主办地后办理。

第九条  经核查属实的,各县市受理非法集资举报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非法金融活动)行为情节较轻,不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非法金融)行为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三)举报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在全国、全区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在案件司法判 决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再次给予举报人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对举报线索进行认定和奖励可采取“一案一议”或集中处理的方式。采取集中处理方式的频次不能低于每年两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予以认定和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委托他人领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四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受理非法集资举报奖励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举报内容应当真实,编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受理非法集资举报奖励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并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建立健全非法集资举报的受理、核查、协调、处理、奖励、督办、移送、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各县市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在每季度后3个工作日内,向地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季度本县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和田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和田地区受理非法集资(非法金融活动)举报的部门、单位地址及投诉举报电话:

1.和田地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单位地址:和田市屯垦东路11号(地区财政局5楼)

投诉举报电话(传真):0903—2023798

投诉举报邮箱:htdqjrb@126.com

2.和田地区公安局

单位地址:和田市迎宾路691号

投诉举报电话:0903—2087055、2023623(传真)

3.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单位地址:和田市迎宾路231号

投诉举报电话:12315  0903—2021126、2032368(传真)

4.和田银保监分局

单位地址:和田市乌鲁木齐南路75号

投诉举报电话:12378  0903—2059636、2059626(传真)

5.人民银行和田地区中心支行

单位地址:和田市东巴格路33号

投诉举报电话:0903—2028796、2028796(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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