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 名称 |
子项 名称 |
权力 类型 |
实施依据 |
行使 主体 |
承办 机构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部门职责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
1 | 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确定 | 行政确认 |
【规章】《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中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类,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第二类,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第三类,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和类金属砷的物质。第四类,《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第五类,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第九条第一款: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县级以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逐级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 | 综合科 | 地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预审 | 负责本行政区域预审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名单的申报工作; 2.依法依规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报送工作。 |
【规章】《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 第三十七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泄露企业技术和 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3.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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