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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拨付2022年第二批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草原生态修复治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6   浏览次数:8938次   【字体:


各县市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拨付2022年第二批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草原生态修复治理)的通知》(新财资环〔2022〕37号)规定,现拨付下达2022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2069.07万元,具体项目名称及金额详见附件。

各县市收入请列入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1100250节能环保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列入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列“2110405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和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按照具体支出列入相应科目。

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财政资金直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财预[2022]17号)规定,2022年起,中央调整直达资金范围,取消参照直达类型。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两个支出方向(含提前下达资金)不再纳入参照直达资金范围。

涉农统筹整合资金切块下达脱贫县,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州、市)不得指定具体项目或提出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任务要求,由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资金改变用途而涉及预算科目调整的,要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并做好资金台账登记。

请切实加强项目绩效管理,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中,对资金运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确保专项资金取得实效。预算执行结束后,由地区林草局组织项目所在地相关单位按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并汇总报自治区。

请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关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资金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2022年第二批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统筹整合部分)分配表





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统筹整合部分)分配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年县市

资金分配权重

分配数

和田地区

31.69%

1419.07

1

和田县

4.37%

195.69

2

墨玉县

6.94%

310.77

3

皮山县

3.97%

177.78

4

洛浦县

3.90%

174.64

5

策勒县

3.18%

142.40

6

于田县

4.04%

180.91

7

民丰县

1.76%

78.81

8

和田市

3.53%

15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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