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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01号

发布时间:2022-04-01   浏览次数:3589次   【字体: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地环罚字〔2022〕01号



新疆云阗环保投资有限公司:

负责人: 胡修波

地址:和田市拉斯奎镇托万其盖布隆村314号

我局于2022年 2月 26日对新疆云阗环保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新疆云阗环保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管理运营的和田市污水处理厂(河西污水处理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新疆云阗环保投资有限公司未尽到运维管理责任,和田市污水处理厂(河西污水处理厂)2月25日未经过处理的污水通过进水闸板井溢出,直接排入外环境(东风干渠);调节池西侧边坡破损未及时发现,2月25日未经过处理的污水经过调节池直接排入外环境;运行管理期间,未对2#初沉池出渣口进行管理,造成2月25日下方渣池内未经过处理完毕的污水直排入外环境;在厂区西侧利用闸门控制污水进水量的方式,自2月11日开始未经过处理的污水通过管道检查井直接排入外环境;将未经过处理的污水存放于上部边坡未防渗的调节池内,造成未经过处理的污水渗漏。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和田市排水改扩建二期工程PPP项目项目合作合同、和田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维护委托管理合同、环评批复复印件、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胡修波同志人事任命的通知、王伟同志人事任命的通知、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 3 月 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地环罚告字〔2022〕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2年3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新疆云阗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于3月14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过我局审议,3月16日对你单位陈述申辩理由进行了复函,我局认为你单位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不能作为免除行政处罚和减免行政处罚的依据,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你单位新疆云阗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于3月14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3月16日,我局依照规定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3月18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我局对你单位延期申请进行了复函,并与3月23日下午16点00分在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四楼公开举行了听证会,经过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分别举证、提出各自观点、依据、证据,形成听证报告,听证结论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额度适当,当事人提出免于处罚的听证理由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和环听通字〔2022〕01号)及其送达回证、《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延期举行听证会的申请报告”的复函》及其送达回证、《关于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陈述和申辩书的复函》及送达回证、你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3月18日提交的《申请》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2年3月27日,再次提交案件集体审议会进行研究,最终处理意见如下: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理由,并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额度适当,当事人提出免于减免处罚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理由不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三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用)》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

我局决定对新疆云阗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535200元(大写:伍拾叁万伍仟贰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附言:新疆云阗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环境违法罚款。

你单位新疆云阗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田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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