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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03   浏览次数:4487次   【字体:

各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精神,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预算支出进度,根据《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新财扶〔2021〕44号),现提前下达你县市2022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该指标列2022年转移性收科目“1100231欠发达地区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科目“2130505农林水-巩固脱贫衔接乡村振兴-生产发展”。相关要求如下:

一、各县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精神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工作安排,按照衔接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要求,切实管好用好衔接资金,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要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切实履行各部门资金使用管理职责,加快项目组织实施,提高预算执行进度。

二、各县市收到资金后,请及时拨付,严禁滞拨延压。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挤占和滞留资金,不得变更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资金安排要重点支持自治区乡村振兴示范建设,立足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共同富裕,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引导全区农业农村现代化。

三、各县市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衔接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项目、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额度等信息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并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6〕113 号)要求,每月15日前反馈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填写《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跟踪反馈表》。

五、乡村道路养护工岗位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每人每年补助共计1.2万元。

附件:1.提前下达2022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分配表2.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跟踪反馈表


和田地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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