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的通知》(新财资环〔2021〕136号)文件精神,现下达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3143.00万元(详见附件),此项资金收入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60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24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
一、此项资金为2021年中央参照直达资金(标识:02中央参照直达资金)。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参照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直达资金下达后,应按照预算公开规定及时公开预算信息。对不能直达的资金,须按程序将预算指标及时缴回中央财政。
二、此次下拨资金用于我地区2020-2021年冬春临时生活困难人口救助补助,各县(市)要按照《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资环〔2020〕245号)等相关政策规定,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资金管理发放等工作、用好救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三、请切实加强项目绩效管理,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中,对资金运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确保专项资金取得实效。预算执行结束后,应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对绩效监控和自评结果真实性负责。
四、请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关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资金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请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6﹞113号)的要求,按月报送《自治区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跟踪反馈表》。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