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医保局:
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第三批)的通知》(新财社〔2021〕219号),根据财政部新疆监管局审核确认的2020年6月底参保人数、各地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和2020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现结算我地区2020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 万元(具体金额见附件1),用于对参保人员的补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该项指标请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8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科目列“2101202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科目。
二、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三、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8〕21号)相关要求,对照2021年区域绩效目标表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113号)规定,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单。
附件:1.2021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第三批)分配表
2021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第三批)分配表 | |||||||
单位:万元 | |||||||
序号 | 地市名称 | 2020年结算补助资金 | 扣回以前年度资金 | 此次结算2020年 补助资金 | 备注 | ||
中央应补助数 | 中央已预拨数 | 补拨/扣回资金 | |||||
1 | 和田地区 | 98771 | 96327 | 2444 | -159 | 2285 |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