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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药品经营许可核发事项服务指南

日期:2021-11-16 11:38  来源: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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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一、基本要素(一)事项名称:事项名称: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业务办理项名称: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核发)(二)事项编码:事项编码:TE65320000000001013000172005000业务办理项编码:TE6532000000000101300017200500004(三)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四)服务对象:自然人、法人(五)实施主体(主办处(科)室):和田地

一、基本要素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业务办理项名称: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核发)

(二)事项编码:

事项编码:TE65320000000001013000172005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TE6532000000000101300017200500004

(三)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四)服务对象:自然人、法人

(五)实施主体(主办处(科)室):

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科

(六)办件类型:

承诺件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4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5工作日

(八)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九)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十)特殊程序及期限:无

(十一)申请材料(材料名称:材料形式:材料必要性):

1、药品经营许可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办人对申请材料做出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关法律的承诺 ;4、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5、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人员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资料。

(十二)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1.审批结果名称:

《药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

审批结果证件形式:

《药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送达申请人邮箱

(十三)收费标准(无收费不填写):

收费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十四)办理地址和时间:

1.地址:和田地区和田市北京工业园区杭州大道78号和田地区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B22号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2.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10:10-14:00,下午14:30-16:4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审批流程

(一)流程图:


(二)办理环节:

1.窗口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要件齐全、符合法定格式;事项类型申报正确;对资料的基本信息进行初审。

负责人:综合窗口工作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初审:对要件是否规范齐备进行审查。

负责人:综合窗口工作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业务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核查人员对取证企业进行评审论证(不计入承诺时限)。

负责人:药品监督管理科负责人  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

4.审核:对办理要件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负责人:行政审批科负责人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5.审批签发:对审核合格的进行批准

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6.大厅出件:《药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照送达申请人邮箱

负责人:综合窗口工作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三、办理服务

(一)基本要求(如无特殊要求,此项不用改变):

1.不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2.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

3.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4.不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二)预约办理(如无特殊要求,此项不用改变):

申请人在和田地区网上政务大厅中先找到需要办理的事项,熟悉了解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后进行预约,最后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前往(具体地点)预约办理。

(三)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和田地区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B22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2.电话咨询:12345

3.网上咨询:进入和田地区网上政务大厅http://zwfw.xinjiang.gov.cn/)首页点击咨询。

(四)投诉方式:

1.现场监督投诉:

和田地区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B22号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2.电话监督投诉:12345

3.网上监督投诉:

进入和田地区政务大厅(http://zwfw.xinjiang.gov.cn/)首页点击咨询投诉

(五)进程与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

和田地区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电话查询:

12345

3.网上查询:

申请人进入和田地区政务大厅(http://zwfw.xinjiang.gov.cn/)后,点击“我的办件”,具体查询。

(六)主动告知:

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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