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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8-25   浏览次数:80206次   【字体:

为加强《和田地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规范日常管理,提升工作实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结构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成立《奖励办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奖励办法》实施、审查案件及研究核准奖励有关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奖励举报办公室(设在和田地区监察支队),负责举报受理、案件交办、短信回复、奖金核发、档案管理、数据统计、业务咨询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奖励举报办公室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涂四新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

副组长:屈秀萍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成员: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环境监察支队、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及和田地区财政局。

奖励举报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环境监察支队负责人兼任并设专职人员负责日常事务。

二、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新环规[2020]8号),结合我地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和田地区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其线索的举报、受理、调查、审查、奖励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行属地管理,举报人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举报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向行为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举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奖励标准认定、奖励审批、奖励告知和奖金发放工作。

第五条 加强奖励资金保障,按照“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举报奖励经费由和田地区各县市生态环境部门纳入部门预算,依法使用,接受监督。

三、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予以奖励:

(一)利用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渗井、渗坑、雨水管道、槽车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液、 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且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排放、倾倒、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四)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倾倒和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

(五)在各类自然保护地非法进行项目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

(六)重点排污单位、从事环境监测和监测设施运维的单位及人员,存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12369”环保举报热线;

(二)网络举报:新疆生态环境厅官网“12369网络举报平台”;

(三)微信举报: “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

(四)来信来访举报:

1.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地址:和田地区和田市古江 南路277号地区生态环境局,邮编: 80000

2.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

(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

第八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举报内容真实、客观;

(二)明确举报对象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情形;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或线索材料;

(四)对同一被举报对象同一违法事实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对象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实施细则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为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或者依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或依法负有社会舆论监督、行政监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直系亲属的,或者前述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举报人 的;

(二)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不属实的;

(三)举报内容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的;

(四)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立案查处的;

(五)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助情形;

四、奖励标准

第十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标准:

(一)举报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项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实施行政处罚决定的,奖助金额500元。

(二)举报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至六项的生态环境违 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奖励金额5000元; 案件当事人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奖励10000元。

(三)举报人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奖励金额10000元。

举报对象有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举报人为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

第十一条 除物质奖励外,经举报人同意,可以对举报人给予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等精神奖励。

五、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负责举报调查、作出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决定后10日内,填写奖励申请审核表。

(二)审核。负责举报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15日内对举报处理情况和建议奖励金额进行审批核定;奖金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经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主要领导办公会审定。

(三)决定。负责举报调查、作出处罚决定的各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决定后30日内做出奖励决定,并书面告知举报人。

(四)领奖。举根人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方式领取奖金。由负责举报调查处理、作出处罚决定的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核实身份后,按有关程序发放。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三条 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就举报奖励发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实施举报奖励的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在合法、合理、不增加财政支出的情况下子以酌情考虑。奖励资金的支付鼓励使用电子支付等方式,具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六、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向社会公开当地举报奖励的有关规定,并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制度,做好统计汇总工作。

第十五条 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将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告知他人代为举报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情形。

第十七条 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钱物,严重扰乱举报工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十九 条本实施细则由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 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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