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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9   浏览次数:1447次   【字体:

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

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19〕145号)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的意见》(教督〔2019〕4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的通知》(新财教〔2019〕214号)精神,经研究,现提前下达2020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    万元(详见附件1)。收入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教育支出”相关项。待2020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县(市)进一步强化责任,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或项目实施学校,确保专款专用,加大资金支出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治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者缺位。

二、请各县(市)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已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相关要求,随文下达各县(市)绩效目标(详见附件5),绩效目标将作为2020年绩效监控和评价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三、请各项目单位严格按照《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100号)要求,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人员支出、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者管理经费。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四、请各县(市)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6〕113号)和《关于做好财政教科文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跟踪反馈工作的通知》(新财教〔2016〕236号)文件要求,填写《自治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反馈表》,并在资金拨付第二个月起每月月初一个工作日内反馈我局。

附件:提前下达2020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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