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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拨付2019年深度贫困地区教育脱贫攻坚项目专项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06   浏览次数:1874次   【字体:

和地财教[2019]64号


关于拨付2019年深度贫困地区教育脱贫攻坚项目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19年新疆西藏等地区教育特殊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9〕3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拨付2019年深度贫困地区教育脱贫攻坚项目专项资金的通知》(新财教〔2019〕66号),按照《自治区南疆四地州深度贫困地区教育脱贫攻坚项目建设方案(2018-2020年)》,现拨付你地区2019年南疆四地州深度贫困地区教育脱贫攻坚项目专项资金经费2000万元。其中:墨玉县1000万元,洛浦县1000万元。支出请列“20502 普通教育”相关科目。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县(市)进一步强化责任,重点保障义务教育,适当兼顾其他教育阶段脱贫攻坚。确保专款专用,加大资金支出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请你县(市)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已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相关要求,参照财政部随文下达你地区绩效目标(详见附件1),请你县(市)根据2019年获得的全年补助额度,对本地区全年绩效目标进行调整,并于收到文件30日内报送地区财政局、教育局。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项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三、请你县(市)严格按照《新疆西藏等地区教育特殊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34号)要求,切实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监察。要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弥补其他项目资金缺口等,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者管理经费。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请你县(市)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6〕113号)和《关于做好财政教科文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跟踪反馈工作的通知》(新财教〔2016〕236号)文件要求,填写《自治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反馈表》,并在资金拨付第二个月一日前反馈我局。

附件:2019年深度贫困地区教育脱贫攻坚项目专项资金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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