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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拨付2019年学生资助补助(普通高中)经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05   浏览次数:1719次   【字体:

和地财教[2019]57号


关于拨付2019年学生资助补助(普通高中)经费的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19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9〕35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拨付2019年学生资助补助(普通高中)经费的通知》(新财教〔2019〕74号),及普通高中相关学生数据及生源结构等情况,经研究,现拨付你县(市)补助经费    万元,其中助学金    万元(附件1);南疆四地州免学费    万元(附件2)。各县(市)收入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列2050204“高中教育”科目。如相关转移办法有调整或变化,将再行清算。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县(市)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教育脱贫攻坚“十三五”规划》等有关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做好2019年预算相关工作,确保应承担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获得资助。

二、请各县(市)严格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加强对相关资助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等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已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相关要求,参照财政部随文下达各县(市)绩效目标(附件3),请各县(市)根据2019年获得的全年补助额度,对各县(市)全年绩效目标进行调整,并于收到文件30日内报送地区财政局、教育局。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项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四、请各县(市)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6〕113号)和《关于做好财政教科文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跟踪反馈工作的通知》(新财教〔2016〕236号)文件要求,填写《自治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反馈表》,并在资金拨付第二个月起每月月初一个工作日内反馈我局。

附件:2019年学生资助补助(普通高中)资金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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