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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9年技工院校学生补助资金(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 预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05   浏览次数:1832次   【字体:

和地财教[2019]50号


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技工院校学生补助资金(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 预算的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

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各地州市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8〕115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技工院校学生补助资金(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新财教〔2018〕278号)精神,经研究,现提前下达你县(市)2019年技工院校学生资助补助经费    万元,其中:国家助学金    万元(详见附件1),免学费           万元(详见附件2)。收入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列“2050303技工教育”科目。待2019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县(市)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教育脱贫攻坚“十三五”规划》(教发〔2016〕18号)等要求,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新财教〔2018〕25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新财教〔2018〕261号)。

二、请县(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等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统筹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确保应助尽助,增强资助精准性。

三、请县(市)做好2019年预算分解下达相关工作,确保应承担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同时,切实按规定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受助学生人数变动等情况,待2019年预算确定后,自治区财政将再次核定各地(州、市)预算,并按多退少补的原则据实调整。

四、请县(市)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已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相关要求,参照财政部随文下达各地(州、市)绩效目标(详见附件3),请各地(州、市)结合2019年收到的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整体情况,科学合理确定2019年整体绩效目标,并于30内报送地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请县(市)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6〕113号)和《关于做好财政教科文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跟踪反馈工作的通知》(新财教〔2016〕236号)文件要求,填写《自治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反馈表》,并在资金拨付第二个月起每月月初三个工作日内反馈我局。

附件:2019年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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