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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25   浏览次数:1543次   【字体:

和地财社〔2019〕87号


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医保局、卫健委: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新财社〔2019〕87号),经研究,现下达你县(市)2019年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提高深度贫困地区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补助资金),如果相关转移支付办法有所调整或变化,将再行清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财政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补助资金,专项用于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对南疆四地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农村贫困人口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给予倾斜救助,进一步减轻农村贫困人口医疗负担。该预算指标收入请列入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300249项“卫生健康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01301“城乡医疗救助”科目。

二、2019年补助资金主要根据全国健康扶贫动态管理系统提供的2018年底贫困人口数、因病致贫人口数(分别占30%的权重),以及“因病致贫人口较上年减少数”和“其他绩效因素”(分别占20%的权重)分配下达。

三、中央财政提高深度贫困地区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补助资金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各县(市)财政部门要科学测算深度贫困地区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资金需求,结合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情况,合理安排本级财政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补助资金,保障健康扶贫工作顺利实施。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和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113号)规定,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单(详见附件3)。

五、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8〕21号)相关要求,参照2019年自治区对各地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和补助你县(市)资金额度,科学合理确定你县(市)绩效目标,在收到补助资金30日内上报地区医疗保障局。地区医疗保障局审核后反馈各地并报送地区财政局备案。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地区财政和地区医疗保障局将加强对各县(市)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与下年度自治区补助资金安排挂钩。

附件:2019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提高深度贫困地区农村人口医疗保障水平部分)分配表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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