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地财社〔2019〕74号
关于拨付2019年中央财政第二批就业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拨付2019年中央财政第二批就业补助资金的通知》(新财社〔2019〕67号)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提高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现拨付你县(市)2019年第二批中央就业补助资金 万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下达的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就业创业支出,要优先保障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职业、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女性劳动力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等促进就业重点工作支出。以及《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行办发〔2019〕55号)等文件规定的一系列就业创业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2019年就业补助资金要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新财社〔2018〕241号)规定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支出,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三、各县市要认真落实《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新财社〔2018〕241号)规定,切实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定期对就业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效益进行自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就业专项资金监督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同时,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113号)规定,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单。
四、各县市要认真落实自治区和地区绩效管理工作部署,切实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绩效管理意识,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加强绩效管理责任约束,做好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效益与预期目标偏差情况等进行跟踪监控,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对本县市促进就业任务落实、政策执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价,据实填列《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于12月10日之前报送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商地区财政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地区财政局会同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配以后年度就业补助资金、制定调整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此次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和根据《关于拨付2019年就业专项资金的通知》(和地财社〔2019〕3号)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收入都列入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100248项“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0799“其他就业补助支出”科目,如相关转移支付办法有所调整或变化,将再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