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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9年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22   浏览次数:2309次   【字体:

和地财综 [2019]18号



关于下达2019年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住建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9年自治区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通知》(新财综【2019】15号)要求,现下达2019年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有关适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测算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和城市棚户区改造2019年任务计划,现拨付你县(市)2019年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此项补助列入1100229《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

二、该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具体适用范围依据自治区财政厅、住建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综【2017】1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请各县(市)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在10个工作日内,将把资金拨付到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并报财政局、住建局备案,确保完成2019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并根据预算执行的要求,请于当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专项资金跟踪单》。

四、该项资金使用时,按用途分别填列《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3项“棚户区改造”。

五、对于弄虚作假,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六、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县(市)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参照自治区做法,将你县(市)绩效目标及时分解,按要求做好你县(市)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2019年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分配表










和田地区财政局             和田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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