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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受理具体事项

发布时间:2017-08-25   浏览次数:6946次   【字体:

办事事项名称:工伤受理





办事事项内容简要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主要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办事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





申请对象需具备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申请对象需提交的资料、范文(附电子文本):





(1)职工和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如工资表(或工资记录)或招工表(或从事本职工作的证明)等;





(2)《工伤认定申请表》;





(3)职工本人身份证明(非本人办理的,办理人须提交身份证明、与受伤职工的关系证明或委托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病历本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有关旁证材料原件如:旁证、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6)单位、企业法人注册登记资料(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查询);





办事流程:1、受理;2、核实;3、报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4、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5、书面通知申请人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事时限: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60日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做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并告知单位或个人。










其它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十四条、十五条认定范围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认定范围如下:





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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