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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2002年5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第六次代表大会修改并通过)
第六章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由其挂靠单位配备工作人员,按照挂靠单位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厂矿企业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按照厂矿企业科技人员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全心全意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二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企事业收入;
四、资助和捐赠;
五、其它收入。
第四十三条小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四十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 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酌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新疆科协。新疆科协英文名称是XIN JIANG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XAST。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乌鲁本齐市。
第四十六条 全区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制定《新疆科协所属学会组织通则》。
新疆科协所属学会可根据本章程和《新疆科协所属学会组织通则》制定章程。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本级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制定,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全区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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