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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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2002年5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第六次代表大会修改并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是新疆各族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新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由自治区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和厂矿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第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新疆维吾乐辐姚秘挚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 族分裂,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和科技进步。
  第七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各民族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九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第十一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二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兴办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 全区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区委员会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全区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 全区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区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六条 全区代表大会的伐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自治区级学会、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厂矿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全区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区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全区委员会;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全区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九条 全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区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批准全区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全区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常务委员会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党政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专家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四章 自治区级学会
  第二十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抬区科学技术协会所属自治区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四条 加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自治区级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自治区级学会;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不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相重复;
  五、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或资料;
  六、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固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自治区级学会,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成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自治区级学会申请退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协术协会,须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级学会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勃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全区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领导。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级学会凡严重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 各地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条 自治州、地区、地级市,县、县级市科学技术协会是自治州、地区、地级市,县、县级市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地区、地级市科学技术协会由自治州、地区、地级市级学会和县、县级市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县、县级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县、县级市级学会和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地区,地级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自治州、地区、地级市,县、县级市级学会接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自治区级学会指导。
  第三十三条 各地科学技术协会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上级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 各地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本级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修改本级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条例),选举本级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街道应建立科学技术协会和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等组织,业务上受各地科学技术协会指导。
  第三十六条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等科普组织。
 

  第六章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由其挂靠单位配备工作人员,按照挂靠单位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厂矿企业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按照厂矿企业科技人员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全心全意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二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企事业收入;
  四、资助和捐赠;
  五、其它收入。
  第四十三条小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四十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  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酌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新疆科协。新疆科协英文名称是XIN JIANG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XAST。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乌鲁本齐市。
  第四十六条 全区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制定《新疆科协所属学会组织通则》。
  新疆科协所属学会可根据本章程和《新疆科协所属学会组织通则》制定章程。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本级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制定,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全区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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