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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临时救助

发布时间:2017-09-18   浏览次数:14495次   【字体:


  • 事项名称 申请临时救助
    设定依据 《和田地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和行办发【2012】7号)
    办理流程 1、地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申请救助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救助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证明,由所在单位予以审查公示后,报地区民政部门复查核实,办理有关救助手续予以救助。2、各县市临时救助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救助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证明及下岗、失业、无业证明,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工作,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张榜公示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张榜公示后,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给予救助。
    申请条件 具有当地户籍、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⑴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或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严重困难的;
    ⑵遭受突发性意外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生活严重困难的;
    ⑶子女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升入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后,在校期间家庭生活困难且在一年内未获得其它救助的;
    ⑷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办理材料 (1)申请医疗救助的当事人,除了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本人申请、单位或社区出具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复印件:①《疾病诊断书》或《出院证》;②《出院结算发票》;③住院费用明细表;④社保或新农合报销单据。(2)申请就学救助的,当年入学的应提供入学通知书,已入学一年后的,应提供学校出具的未在学校享受相关专项救助政策的证明及申请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等。(3)申请生活困难救助的,需提供本人申请;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下岗、失业、无业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


    办理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季:北京时间 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冬季:北京时间 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办理地点

    联系方式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办)民政办、县市民政局

    和田市民政局低保办0903-6181385        和田县民政局低保办0903-2069180      皮山县民政局低保办0903-6426232

    墨玉县民政局低保办0903-6564308        洛浦县民政局低保办0903-6622269      策勒县民政局低保办0903-6712391

    于田县民政局低保办0903-6812258        民丰县民政局低保办0903-675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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