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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出台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

日期:2017-09-12 10:53  来源:新疆日报  浏览次数:5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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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本报乌鲁木齐9月11日讯记者张晓艳报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生态环境损害将终身追责——兵团充分抓住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契机,从建章立制着手,建立完善环保督察长效机制。中央环保督察组开展督察工作期间,兵团印发了《兵团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首次对追究党政领

本报乌鲁木齐9月11日讯记者张晓艳报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生态环境损害将终身追责——兵团充分抓住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契机,从建章立制着手,建立完善环保督察长效机制。

中央环保督察组开展督察工作期间,兵团印发了《兵团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首次对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作出制度性安排,建立起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问责制度,推动兵团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兵团深刻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树立底线思维,设定并严守三大红线,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兵团认真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履行好生态卫士的职责使命。据介绍,《细则》共24条,强化了主体责任,明确了适用范围,适用于师市、团场(乡镇)党政领导成员;兵团、师市、团场(乡镇)党政有关部门及机构的领导人员。要求师市、团场(乡镇)党政对本辖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政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相应责任;兵团、师市、团场(乡镇)党政有关部门及机构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细则》明确,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凡领导干部负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追究。

《细则》提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责任人已调离或者提拔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移送有权实施责任追究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已退休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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